[第906号]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  施行日期:2019/9/5    整理者:窦振东      

[第906号]
              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纪伟,男,1989 年3 月14 日出生。2012 年2 月6 日因涉嫌犯危
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鑫,男,1983 年11 月8 日出生。2012 年2 月7 日因涉嫌犯危险
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 年2 月3 日20 时20 分许,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会合。
张纪伟驾驶无牌本田摩托车,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车牌的雅马哈摩托车,
一同自该服务部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
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二人约定出发后谁先到谁就在目的地等待。
行驶途中,二人为寻求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部分路段甚至超速逾50%,
且在多个路口闯红灯,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并相互超越,以显示其驾车技
能。二人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见有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
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民警接群众举报后,于同月5 日将张纪
伟抓获。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与金鑫追逐竞驶的事实,并提供了金鑫的手机号。
同月6 日,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
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
主动投案,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
中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均承诺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到二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危
害后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四千元。
    2.被告人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三、裁判理由
    (一)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
为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并“人刑”,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
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追逐竞驶”与“情节恶劣”的
理解和把握。目前,尚无有关“追逐竞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其认定
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我们认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
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
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
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
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
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
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
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纪伟、金鑫为寻求刺激,相约在城市道路上比拼车技,
并实施了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的主客观特征。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张纪伟、
金鑫到案后,均交代其为寻求刺激而开快车比拼车技的作案动机。二被告人均
供称,驾驶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通过穿插并线、超车,
能够得到心理满足。由此反映出二被告人抱有比拼车技、以先到为荣的竞技心
态。二是道路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张纪伟、金鑫均驾驶依法
不具有上牌资格的大功率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行驶,且相互超越、
反复并线、“逢车必超”,并伴有多次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具有“你追我赶”、
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符合“追逐竞驶”的客观要件。
    (二)对本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交通
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
    既然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那么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
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就应当重点考察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
险程度。我们认为,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1)追逐
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
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
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
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
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
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
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
的行为。(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
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的。(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
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
的。(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本案中,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以下情
节:一是驾驶的机动车系无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二是高速驾驶,在
多处路段超速50%以上;三是具有多次闯红灯、曲折变道穿插前车的违章驾驶
行为;四是驾驶路段为市区主干道,沿途有多处学校、公交地铁站点、居民小
区等人员密集区域,且事发于周五晚上,车流、人流密集;五是在民警设卡拦
截盘查时驾车高速逃离。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对道
路交通安全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
劣”。
    综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被告人张纪伟、
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认定二人均构成危险
驾驶罪,同时,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
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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