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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世升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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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6/25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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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蒙世升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安局在侦查张宗胜贩卖、运输毒品、李剑非法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蒙世升与本案有关。抓获蒙世升后,提请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能够证实蒙世升犯罪的证据只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其在审查逮捕时已经翻供,直接与蒙世升联系的张宗胜始终拒不承认,没有其他证据指证蒙世升贩卖毒品,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宗胜、李剑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仅对扣押的张宗胜、李剑、蒙世升手机中未删除的短信、微信进行拍照提取,未对手机中已删除信息进行数据恢复,即委托自治区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检验。经检验,恢复并提取已被删除的张宗胜、李剑、蒙世升的短信、微信信息以及通讯录,这些信息证实了张宗胜与蒙世升为交付毒资多次联系进行转款的具体内容,与蒙世升曾经的有罪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蒙世升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蒙世升重新提请逮捕,依法追究蒙世升贩卖毒品罪。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蒙世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因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而放松对证据标准的要求,在证据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履行不批捕职能。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依法做好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取得了认定蒙世升犯罪的关键证据,追诉了犯罪嫌疑人,把住了证据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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