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雄林、郭宝福、郭铅贩卖毒品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6/2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二
                      郭雄林、郭宝福、郭铅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欧阳峰、欧旭强、何文彬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毒品来源及毒资去向未查清。欧阳峰、欧旭强都供述毒品来自广东的“阿林”,且毒资通过欧阳峰银行账户转账至“阿林”的账户。经调取欧阳峰银行交易记录,发现欧阳峰几次购毒均给一个开户人为“郭雄林”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郭雄林的身份信息交欧阳峰辨认。经欧阳峰确认并补充同案人欧旭强对郭雄林的辨认笔录,确认郭雄林即“阿林”,系毒品上家后,建议对“阿林”网上追逃。“阿林”在广东被抓获。考虑到欧阳峰曾供述过毒品是“阿林”父亲找“阿林”叔叔拿的货,在“阿林”归案后,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同案郭宝福(“阿林”父亲)、郭铅(“阿林”叔叔)与“阿林”的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与扣押的手机中的短信及微信信息进行比对,查明郭宝福、郭铅亦参与本案毒品犯罪,并将二人抓获。经查,被告人郭雄林伙同其父郭宝福向郭铅等人购买冰毒后,四次贩卖给欧阳峰、欧旭强等人共计5000余克的事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郭雄林、郭宝福、郭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毒品案件上下家联系隐蔽,往往难以查清。为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本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把握毒品来源、毒资走向两条主线,做到“三必查”,即与案件有关的人必查,看是否构成犯罪;与案件相关的事必查,看是否存在案中案;有疑点必查,看有无深挖的必要。同时积极引导取证,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成功追诉三名毒品犯罪主犯,扩大了打击成果,铲除了该条毒品犯罪链。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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