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洗钱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6/2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四
                           杨楠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楠(女)与唐俊(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杨楠无工作和经济收入。唐俊纠集陈刚等人在四川省某地制造甲基苯丙胺60余公斤用于贩卖。期间,唐俊将毒品犯罪所得640万元交给杨楠,杨楠通过利用他人账户多次转账、取现等方式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其中用14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用80万元购买轿车一辆、用4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杨楠明知以上资金为唐俊毒品犯罪所得,而帮助其掩饰、隐瞒,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楠辩称知道唐俊在做工程,不知钱款是制毒所得,且大部分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是他人赠予,并非唐俊所给。一审法院认为,杨楠对唐俊的工作及收入了解,应当明知仅凭唐俊的合法收入,拿不出高额现金来买房买车,故杨楠知道或应当知道唐俊的钱来源不合法,认定杨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提出抗诉,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进一步获取了唐俊同案犯陈刚等人的证言,证实杨楠曾参与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等问题,证明杨楠明知唐俊从事毒品犯罪;进一步调取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买理财产品及买车买房的资金均来源于唐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杨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准确适用财产刑,是摧毁其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依法追缴唐俊犯罪所得的基础上,加大对洗钱等关联案件的打击力度,为积极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也宣示,谁协助毒品犯罪分子洗钱,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洗钱罪(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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