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9典型实例)利用网络向外籍人员贩卖大麻,依法惩处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6/26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4
               李军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向外籍人员贩卖大麻,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军,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军起意贩卖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浙江省苍南县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一名外籍教员在社交网络上看到李军发布的大麻照片后点赞,李军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后二人互加微信,并联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李军先后31次卖给对方共计141克大麻,得款1.7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麻属于传统毒品,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但目前,一些国家推行所谓大麻“合法化”,这一定程度对现有国际禁毒政策产生冲击,也容易让部分外籍人员对我国的全面禁毒政策产生某种误解。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向国内的外籍务工人员贩卖大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军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照片吸引买家,而购毒人员系外籍教员。在案证据显示,此人称在其本国吸食大麻并不违法。但李军明知大麻在中国系禁止贩卖、吸食的毒品,仍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此类案件对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外籍务工人员以及赴外留学的中国青年学生都有警示作用。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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