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9/26    整理者:窦振东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主观上系直接故意而为之。虽然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必要条件。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关 键 词】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掩饰犯罪所得收益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 明知 购买物品 盗窃 上游犯罪
【基本案情】
韩X泽在河南省郏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九十元自一男子处购买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1 339元且无发票、充电器、电池)一部。
另查明,该手机系另案被告人刘X栋在一网吧上网时被盗。根据防盗追踪功能,在韩X泽处查获该手机,韩X泽将手机退还。
公诉机关以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是否应将该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X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退赃,且系在校学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韩X泽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是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可见,本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法律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即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无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自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非正常销售手机的场所,以极低价格收购无发票,亦不配带充电器、电池的价值千余元的手机,可见其购买手机之时即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作为上游犯罪的盗窃犯罪虽然尚未依法裁判,但已经查证属实,因此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派生于上游犯罪的盗窃罪,又独立于盗窃罪,具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活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知道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虽不确切地如何所得,但依据其外观上已然可以判断。综上所述,行为人之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韩X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S08011131)
【案    号】 (2013)郏刑初字第58号
【罪    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总第100集)收录
【检 索 码】 P1017+2284HAPDJX0313C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韩X泽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泽,绰号鸭子,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9日凌晨,郏县安监局职工刘X栋在郏县城关镇“新相约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价值1339元)被盗。当天上午,被告人韩X泽在郏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一部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刘X栋的手机丢失后,他根据其所丢失手机的防盗追踪功能查获其手机被韩X泽所购买而案发。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被害人刘X栋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3第005号”评估鉴定结论书,韩X泽的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泽应当知道他在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价格收购的没有充电器、没有电池的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韩X泽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X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在校学生,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法涉及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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