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0/1/16    整理者:窦振东      

               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承建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

  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芜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芜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起,吴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郁某某、冯某某等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91.9万元。2019年5月9日、16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监察部门两次通知吴某前往该部门配合调查,吴某均未配合。

  2019年7月4日,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四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吴某在期限内仍未支付。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8月15日将吴某抓获,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沟通、说理,说服吴某支付了一半欠薪45万元,发现其经营中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考虑其需亲自联系收取账款,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取得谅解。11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王某、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8年3月,王某、陈某商议共同接手经营甘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王某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股东。同年6月21日因无力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费用歇业,共拖欠任某某等42名员工3个月工资27万余元。同年8月3日,42名员工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监察大队受理后,多次向王、陈二人电话、短信告知,始终无法取得联系,遂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王某、陈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该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甘肃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情况,建议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追回拖欠工资27万余元,并全部发放到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王、陈二人认罪态度好,拖欠工资发放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劳资双方达成谅解,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9年12月13日对王某、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黄某、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5年1月,谭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并任命黄某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2015年,该公司拖欠陈某某、何某某两个施工队工人全年工资134万余元,经河南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该案报新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两人于2018年10月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黄某、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于是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新蔡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蒲某、唐某通过工程转包方式承揽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工程。到2018年11月份,二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125人工资共314万余元。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十日之内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12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唐某、蒲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3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动对二人释法说理,讲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打开了二人心结。后检察机关对唐某、蒲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9月9日,蒲某、唐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取得农民工谅解。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单处二人罚金人民币2万元。

  ——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重庆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分别中标某工程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租赁项目。2017年至2018年,孙某某先后将部分工程发包、转包给他人。截至2018年6月底,孙某某、刘某某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102人工资共计291万余元,该工程全面停工。

  2018年8月至9月,四川省马边县人社局分别向上述三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孙某某、刘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孙、刘二人仍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1月,马边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与被告人孙某某沟通,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促使孙某某及刘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陆续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291万余元,稳定了农民工情绪,中标工程得以恢复施工。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8日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缓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法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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