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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回顾孙文斌案的自首情节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郭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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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人民法院网 施行日期:2020/1/1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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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回顾孙文斌案的自首情节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郭自力 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文斌杀害医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杀人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作为一名多年的法学研究者,我希望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一些思考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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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但是,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构成自首,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蓄意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孙文斌对杨文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意志坚决,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按照预定的计划和目标,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必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
——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地点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系公共场所。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公然藐视法律、持刀肆意杀人,手段极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极大恐慌,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孙文斌蓄谋进入急诊科抢救室医护人员工作区域,杀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急诊科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秩序,致使急诊抢救科医疗资源本就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其他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
综合全案,孙文斌在公共医疗场所里,因为个人无端的怨恨,全部发泄在无辜的医护人员身上,趁被害人杨文不备,手持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仍不顾他人劝阻,继续行凶,毫无任何怜悯之心,其人身危险性可想而知。
作为一个普通人,这一幕幕真的很难想象。大庭广众之下,孙文斌在面对一个毫无防备的生命时,表现得如此冷漠,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医生,已经失去了人的立场,实在无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回避孙文斌具有的自首情节,之所以不对其从轻处罚,是法院依据本案全部事实,综合考量的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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