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强化法律监督 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0/6/26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一:利用互联网论坛实施毒品犯罪案“园丁丁”制贩大麻论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园丁丁”论坛是近年来国内规模较大的大麻论坛,该论坛通过邀请码进入,设有大麻品种、种子、种植等10个分区38个版块,会员1500余人,内容涵盖大麻种植及大麻种子、种植用具、吸食工具、大麻买卖,为国内大麻吸食人群提供种植、交易渠道,逐渐成为制贩大麻的源头组织。2018年初,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发现查获的吸毒人员所吸食的大麻均通过“园丁丁”论坛购买,遂立案侦查。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曹风等7名论坛版主管理各自版块,发布数百条有关大麻的主题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的回复帖。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版主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在论坛中活跃程度较高,利用网络发布大量种植大麻等制毒、贩毒违法犯罪信息,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创造了条件,也产生了制毒、贩毒的实际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朱必鑫等13名会员通过论坛学习种植经验、购买种子和设备,种植大麻并销售或者通过论坛直接购买大麻并寻找下家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20日检察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7名版主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13名会员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检察机关还就本案暴露出的互联网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涉网络毒品犯罪均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拓展办案思路,精准指控,不仅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还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涉毒信息的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使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同时,检察机关还延伸司法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推进源头防控和治理。

案例二:快递员隐瞒毒品案刘某涉嫌隐瞒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上海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毒犯林某将一个藏有毒品的包裹通过刘某进行邮寄,次日又联系刘某拦截该包裹。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到林某,遂将包裹暂存于快递柜内。公安机关查获林某后追踪到刘某,告知其寄出包裹内藏有违禁品,刘某担心受到公司处罚,用一包大米伪造成林某所寄包裹交至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包裹内是大米后告知刘某包裹内本应藏有毒品,刘某知情后仍未及时交出包裹。次日一早,刘某主动交代并带领民警取获包裹,查获其内藏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

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快递公司负责人证言及刘、林二人聊天记录、交易往来清单,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办案民警证言及刘某到案经过等,证实刘某隐瞒毒品的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动交代未超过24小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毒品,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其动机是担心受到公司处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为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经邀请三名人大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公开审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快递从业人员怠尽审核义务而为毒品犯罪提供便利,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监管。本案对防范快递从业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递行业沦为毒品交易中转站,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隐瞒毒品罪,准确认定了案件性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涉案人员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为快递从业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行为,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三:保护民营经济不起诉案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从某化工厂多次购买硫酸3.8吨、盐酸34.4吨,再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公司,该有色金属公司将购得的硫酸、盐酸用于铜渡液、活化液生产。2018年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对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立案侦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实地走访了解公司的生产状况及硫酸、盐酸的储存、使用情况。了解到郝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羁押措施对企业发展影响较大,遂未对郝某某采取羁押措施。2019年1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硫酸、盐酸是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郝某某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买卖硫酸、盐酸,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销售的硫酸、盐酸,均被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郝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郝某某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鹤壁市山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郝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了排查整改。

二、典型意义

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存疑不起诉后继续引导侦查成功追诉案农子壮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案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有一定证据证实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但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遂对农子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检材,积极协调开展司法鉴定,对其同案犯苟某进行说理教育等思想工作,促使苟某主动要求指认、辨认农子壮。至此,证实农子壮贩卖2000余克海洛因给苟某的证据链条已形成。2018年2月6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农子壮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子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农子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诉标准,防止“带病”起诉,依法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不放过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最大程度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案例五:抗诉后三人被改判重刑案陈雄飞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刘少轻向蒋华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蒋华国联系上家王易购买,王易又联系其上家葛旻购买,葛旻则联系被告人陈雄飞购买。陈雄飞安排马仔将9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葛旻,葛旻将其中的8500克贩卖给王易,王易将其中的8000克贩卖给蒋华国,蒋华国全部贩卖给了刘少轻。之后,各被告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毒品交易,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查获毒品共计20000余克。

2018年2月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雄飞死刑,葛旻死缓,王易无期徒刑,蒋华国有期徒刑十六年。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后,以相关事实证据,使起初“零口供”的被告人陈雄飞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新对其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查清上下线等案件细节,排除证据矛盾;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贩卖毒品的数量;查清刘少轻已涉嫌毒品犯罪,对其及时进行追诉(诉讼过程中刘少轻因病死亡)。2018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维持对陈雄飞的死刑判决,改判葛旻死刑、王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蒋华国无期徒刑。201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陈雄飞、葛旻的死刑判决。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核心构建抗诉基础,突破“零口供”被告人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并通过仔细复核、补强证据,排除证据矛盾,完善证据体系,同时还及时追诉一名重要漏犯。通过抗诉,三名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维护了国家法律统一适用。

案例六:追诉严重漏犯案张春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雷长逢、汪锦侠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发现该案遗漏一名重要犯罪嫌疑人张春。调查发现,公安机关以张春“零口供”、毒资往来不明为由,未将张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决定先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张春,对其进行说理教育,展示证据,最终促使张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还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列出30余条退查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张春的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以及与汪锦侠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自行补充侦查及引导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春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0余克的犯罪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9年7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雷长逢、汪锦侠、张春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上下家“零口供”多,给打击贩卖毒品犯罪造成困难。为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深挖彻查。在办理本案时,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监督,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并通过自行侦查、引导补充侦查,跟踪监督,锲而不舍,成功追诉一名死缓漏犯,依法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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