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殴打、电击犯人,致其呼吸衰竭而死,构成何罪

 

发布部门:裁判文书网  施行日期:2021/6/3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

因服刑犯人杨甲不服从管理且有严重的自残行为, 狱警张三将杨甲带到监狱民警生活室,陆续叫来狱警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对其谈话教育。(注:本人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案件情节略有删减)

经狱警们谈话教育、心理辅导,杨甲还是拒不配合,于是张三等人就将他的双手反铐,并叫来了科长孙七。半个小时后,孙七到了现场,因在说服教育过程中被杨甲顶撞,孙七在在场其他狱警的协助下直接将他拉进谈话室。之后,孙七、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及其他几名狱警等人持橡皮棒、电警棍对杨甲进行了殴打和电击。后杨甲在六个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技术鉴定,杨甲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加上自身存在的心脏、肺部等疾病,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例分析】

五名狱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首先,何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即包括一般老百姓认知的故意杀人(即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间接故意)。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孙七等狱警存在故意殴打、电击杨甲的行为,并导致了杨甲死亡,但是,他们主观上没有想故意杀害杨甲的想法,因此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其次,孙七等狱警在殴打杨甲后,发现杨甲身体出现问题,就第一时间积极送医,没有放任杨甲死亡的情形,也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那么,孙七等狱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程度以上的,即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同样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孙七等狱警故意殴打、电击杨甲,最终导致杨甲死亡,他们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孙七等狱警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亦或是其他罪名?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致其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孙七等狱警与杨甲属于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根据上面的规定孙七等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因此,孙七等人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据上一段加粗的法律条文,可以知道故意伤害罪比虐待被监管人罪更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作为监狱的监管人员,用橡皮棒、电警对被上手铐的被监管人杨甲实施击打、电击,情节严重。但是根据xxx鉴定意见,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与急性胰腺炎均可单独导致被害人杨某乙死亡,也不能明确两个原因哪个对死亡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无法认定是张三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杨甲死亡还是杨甲自身的疾病引起的死亡。且没有证据证明五被告在被害人杨甲的头部实施了殴打行为。(注:因此法院没认定五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缺乏证据证明五名被告人实施的虐待行为与杨甲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五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后法院判决孙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王五、赵六免于刑事处罚。

 

   本法涉及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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