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1号]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参考》第127集  施行日期:2021/7/15    整理者:窦振东      

             [第1411号]张某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利,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张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张某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可,其辩护律师亦对本案作罪轻辩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以“黑龙江省利足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1600卢布向他人出售以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邀请函。后他人持张某利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领馆为乌克兰籍人员安德鲁、亚娜(中文译名)申请了商务签证,安德鲁、亚娜持上述商务签证入境我国并在刘某娟等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朋恩幼儿园非法从事劳务工作。张某利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 该文件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张某利的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被告人张某利未提出上诉。

二、主要问题
 
(一)能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二)被告人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三、裁判理由

 (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曝光后,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内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集中清查,发现部分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入境手续存有问题。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同时,在深挖外籍人员非法入境签证来源线索时,将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被告人张某利抓获。张某利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方也坚持有罪辩护的思路,但张某利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降低了控方指控的难度,但没有理由也不应降低证明标准,这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重要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大风险是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因此,从试点到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持从准入和准出两个环节严把证明标准关。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速裁程序的适用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同时,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审理发现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转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转程序审理。上述系列程序设计,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制度风险,防止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因此,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
 
(二)被告人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是本案的核心,关系到被告人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这些证件不难理解,属于能够证明持有者身份或国籍的证明文件。签证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签注是指在证件表册上批注意见或者有关事项。两者本质含义相同,是指一个国家批准的允许一个人出入境或过境的证明。
 
本案被告人张某利所出售的是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首先,该商务邀请函是办理我国商务入境签证需要的文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文件。张某利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外国人办理我国商务签证的必需文件,但不是仅有该文件就能获得商务签证,在案的安德鲁、亚娜的申请材料中还包括了其他一些必需的证明文件,商务邀请函不是成功办理商务签证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根据公安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入境凭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中国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放行。由此可见,商务邀请函也不属于入境时海关必须查验的材料。因此,张某利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刑法范围内的出入境证件。故张某利仅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在无法证明其有组织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明确知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认罪认罚系出于自愿。但是人民法院庭前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面对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这起认罪认罚案件,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明标准关,依法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诉的裁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切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撰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杨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7集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一节 量刑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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