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部门:《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  施行日期:2018/9/30    整理者:窦振东      

             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是影响较大的诈骗案件。陈文辉等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交叉结伙,在江西、广西、海南、山东等多地设立诈骗窝点,以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名义拨打电话实施诈骗。2016年8月19日晚,陈文辉等犯罪嫌疑人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三毕业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发现自己被骗后,与父亲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回家途中身体出现不适入医院抢救,于8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发生后,迅速形成舆论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联合挂牌督办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通知》,将该案作为一号案件挂牌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侦监部门专人跟踪案件进展,赴临沂进行专案指导。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指导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侦查,会同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召开案件讨论会,引导取证,就案件管辖、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固定等提出针对性意见,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基础。庭审阶段,公诉人根据出庭预案,重点围绕各被告人交叉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分工、电话拨打次数、取款、分赃等关键问题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分十组对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进行了详细举证,宣读并同时运用多媒体技术直观展示证据内容、播放视听资料、视频截图等;详细询问了专家证人对徐玉玉死亡原因的分析论证思路,针对七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34条辩护意见,进一步分析证据,阐述公诉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最终确定了诈骗行为与徐玉玉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文辉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7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黄进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熊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宝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郑贤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大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福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嘉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12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检察官: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谭长志 胡友章 李涛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宋炎炎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

案由: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起诉书号:临检公二刑诉〔2017〕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又是一年高考季。近日,2017年的高考成绩陆续公布,又到了填报志愿、等待录取通知书的时刻,又到了无数莘莘学子圆梦高校、人生起航的时刻。而就在一年前,2016年8月,一封来自南京邮电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带给徐玉玉无尽的欢乐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僮憬;8月19日一个发放学生助学金的诈骗电话却骗走了父母为她准备的9900元学费,让这个年轻而鲜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8岁,定格在即将踏入高校大门的那一天。

今天,诈骗徐玉玉等高考学生的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此开庭,为揭露骗局、警醒大众,打击诈骗犯罪、弘扬法治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向法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播放了视听资料,出示了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均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被吿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审理。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构成指控犯罪的基石,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七人交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以下简称九江市)、江西省新余市(以下简称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下简称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以下简称海口市),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

其中,在九江市、新余市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郑金锋明知陈文辉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介绍、组织他人帮助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在九江市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熊超、陈福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受郑金锋指使,提供银行卡,帮助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对于上述事实,有七名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和当庭供述,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证明诈骗犯罪的共谋过程、具体分工、分赃比例、拨打电话次数等犯罪情节;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被诈骗的具体过程;现场勘査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被告人租赁诈骗场所情况;通讯数据报告、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被告人在各犯罪地点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和诈骗金额。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结合今天的庭审,足以证明陈文辉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陈文辉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从杜天禹处通过QQ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证人杜天禹、宋鹏、刘东、周斌的证言与平台漏洞详情、移动硬盘中提取的高考学生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杜天禹侵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非法获取高考学生信息的事实。

被告人陈文辉的供述与证人杜天禹的证言、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陈文辉从杜天禹处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结合今天的庭审,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文辉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犯罪数额及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

1.被告人陈文辉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分别拨打诈骗电话7000余人次、6000余人次,共计拨打1.3万余人次,情节特别严重;诈骗31.19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

2.被告人郑金锋组织、帮助他人在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海口市实施电信诈骗,分别诈骗22.81万元、6.3444万元、18.35万元、6.9988万元,共计诈骗54.50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人次,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在新余市诈骗中,被告人郑金锋介绍的取款人于2016年6月帮助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其应对6月份6.3444万元的诈骗金额负责。在九江市诈骗中,前期由郑金锋为陈文辉介绍取款人,后期由郑金锋亲自组织陈福地、熊超帮助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郑金锋参与九江市诈骗的全过程,应对22.81万元的诈骗金额负责。

3.被告人黄进春积极实施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个人分别拨打2000余人次、3000余人次、1000余人次,分别与同案犯共同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人次、6000余人次、1000余人次,共计1万余人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进春伙同他人在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分别诈骗11.5826万元、8.389万元、2.5777万元,共计22.5493万元,数额巨大。

4.被告人熊超积极参与并组织吴首耀参与钦州市电信诈骗,二人分别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人次,熊超应当对自己及吴首耀共同拨打的6000余人次诈骗电话负责,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熊超帮助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与他人共同诈骗3.4133万元,数额巨大。

5.被告人陈宝生积极参与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分别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人次、2000余人次,共计3000余人次,情节严重。

6.被告人郑贤聪积极参与九江市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人次,情节严重。

7.被告人陈福地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与他人共同诈骗8.4666万元,数额巨大。

(二)主从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被告人陈文辉应认定为主犯。其组织、指挥九江市、新余市电信诈骗,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承担犯罪成本,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拨打诈骗电话,决定分赃比例,获得最多赃款,实施诈骗并造成徐玉玉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被告人郑金锋应认定为主犯。其组织、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海口市电信诈骗。在钦州市诈骗中,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承担犯罪成本,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拨打诈骗电话,决定分赃比例,获得最多赃款。在九江市、新余市诈骗中,介绍、组织他人帮助陈文辉接收、转移诈骗赃款,造成徐玉玉死亡。在海口市诈骗中,全程参与,拨打诈骗电话。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3.被告人黄进春应认定为主犯。其积极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电信诈骗。分别与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共谋实施犯罪;分别帮助陈、郑二人进行犯罪前期准备;积极拨打诈骗电话。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4.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在共同犯罪中,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分赃比例较低,起次要作用;另外,被告人熊超在九江市电信诈骗中,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起次要作用,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

5.被告人陈福地在九江市电信诈骗中,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上,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自首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1.被告人陈文辉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陈文辉投案后,对于九江市诈骗犯罪,未如实供述同案犯吴首耀、陈宝生、陈访及其犯罪事实,对于新余市诈骗犯罪,未如实供述同案犯黄进春、陈宝生及其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掌握后再次对其讯问,其才做如实供述,因此,对于诈骗罪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文辉未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査机关掌握后再次对其讯问,其才做如实供述,因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构成自首。

2.被告人郑贤聪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郑贤聪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同案犯陈访参与九江市电信诈骗犯罪,直到侦査机关掌握后,再次对其讯问,其才做如实供述,其不构成自首。

3.被告人陈宝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其他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2.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组织、指挥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在校学生的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的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理应严惩

(―)从案件本身看,被告人交叉结伙、分工明确、流窜多地、危害性大

七名被告人交叉结伙,在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海口市实施诈骗。首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分别网购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房屋,准备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其次,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诈骗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钱款;再次,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分别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名,千方百计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号转账、汇款;最后,被告人郑金锋雇佣、介绍取钱人或直接指使熊超、陈福地,提供特定账户并将账户中接收的诈骗赃款予以转移,完成犯罪。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等短短5个月时间内,在三个省份四个地市疯狂拨打诈骗电话2万多人次;分工协作、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链条;不同角色扮演,引人入局,骗取钱财;专业团队接收、转移赃款,隐蔽性极强,危害性极大。

(二)从案件后果看,七名被告人损一家团圆、乱国家公信、扰社会安定,后果极其严重

18岁,应该是单纯得像花儿一样的年龄;18岁,应该是享受全新大学生活的年龄;18岁,本是有着无数种可能性的年龄,却因为一通诈骗电话,而被彻底改写,让徐玉玉从金榜题名到含恨离去,从鲜花怒放到突然凋零,从人生巅峰到生命终结。徐玉玉的父母家人、亲朋好友从捷报传来的满心欢喜到噩耗传来的悲痛难忍,从与徐玉玉的朝夕相处到只能在照片中回忆她的音容笑貌。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国家的未来。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谁伤害他们,谁就在动摇国本,就在毁灭未来。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诈骗贫困学生,造成徐玉玉死亡,其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更破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及其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安定,触犯刑事法律;不仅冲击社会大众心灵,引起社会各界震动,更突显电信业运营中的漏洞,冲击正常的社会管理模式。

(三)从案件影响看,本案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改变社会管理模式,影响极其深远

徐玉玉被骗致死,牵动社会大众的心,为我们敲醒警钟,更引发整个社会的思考:如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如何重拳出击捍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大家共同的诉求。全国人民,特别是那些受过电信诈骗之苦的人们,更是时刻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本案发生后,全国各有关部门迅速掀起打击电信诈骗的热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就电话实名、手机卡申办数量、银行汇款到账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四)从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看,诈骗不义之财,罪责难逃

被告人,当你们的儿女十年寒窗、金榜题名时,是否会无比的激动、自豪?当你们接到助学金发放电话时,是否会感谢国家的好政策,帮你们解决燃眉之急?当这电话之后隐藏的骗局将你们的血汗钱骗走时,是否会无比的愤怒、悲伤?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们将这谁也不能承受之痛强加于徐玉玉、强加于受骗者的身上,那你们必然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必然会被公众所唾弃,被道德所不齿,被法律所审判。正所谓害人终害己,正是你们的诈骗行为,使自己的家庭失去顶梁柱,年幼的儿女失去父亲,年迈的父母失去依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作为公诉人指控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指控犯罪来警醒和告诫,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希望你们能直面错误、正视所犯罪行,从中汲取教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对那些即将或者正在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人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你们能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五、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痛苦的经验往往是最有力的教训,而教训一旦被接受,则往往比经验本身要可贵的多。

对于社会管理层面而言,电信运营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手机卡、基站的管理;银行系统应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助学金、住房补贴金等各类惠民资金发放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发放程序,公布发放流程;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査漏补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利用社会管理漏洞、谋取钱财案件的发生。

对于教育部门和家长而言,应进一步加强学校基础教育,更新教学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防骗教育,提高学生防骗意识,对骗术形成基本的辨别和应对能力;进一步加强挫折教育,提高学生对挫折的适应能力、心理免疫力。

对于学生而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仅要在课堂上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更要通过各种方式认知社会、了解社会。在学习之余,走岀家门、走出学校、走近社会,多参加社会实践,丰富社会经验,增强抗挫折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受到不法侵害,避免下一个悲剧发生。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据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以安慰本案受骗的高考学生,安抚徐玉玉的家人,警示潜在的诈骗犯,彰显公平正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朗朗乾坤。

公诉人:谭长志胡友章李涛宋炎炎

2017年6月27日当庭发表

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本法涉及的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诈骗罪(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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