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3号]张正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速裁程序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应当注意的问题?(程序)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21集  施行日期:2020/5/31    整理者:窦振东      

          [第1323号]张正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速裁程序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正,男,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正犯 诈骗罪,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张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张正从轻处罚。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防疫所需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收取被害人购买口罩定金后删除对方,多次骗取陆某某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 520元。张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正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正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正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如何适用速裁程序并依托网络通讯技术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


三、裁判理由

本案发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口罩成为重要且紧缺的普遍性防疫需求物资,被告人张正却利用社会公众防疫所需和急购心理实施诈骗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更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的社会秩序,犯罪行为影响恶劣,给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地破坏。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此类案件,一方面面临的是刑事审判职责的履行,需要依法推进案件诉讼程序,及时惩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所面临的是疫情传播风险,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疫措施,避免疫情扩散。如何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是审判工作开展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指导各地司法机关依法安全高效做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月5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办案安全,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意见》规定,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审理的基本原则,在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方式选择、量刑情节把握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积极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探索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庭审,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该院于2020年2月7日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系全国法院首例采用远程视频“无接触”方式审理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采取此种方式审理案件对于依法安全快速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从快审结,凸显及时惩处和预防犯罪的审判效果

依法从快审理可以保证刑罚的预期效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犯罪行为及时惩处,能够较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表明什么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犯罪行为,什么是疫情防控中所应值得警惕的犯罪活动。

本案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依法快审快判的精神,受理案件当日即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张正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正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认罪认罚,同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条件。考虑到适用速裁程序不仅在开庭时间选择上具有一定灵活性,在审理方式上也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有当庭宣判要求,比适用简易程序更能体现依法快审快判的法律精神和办案要求。

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张正同意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于2020年2月5日提起公诉,法院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至2月7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仅用三天时间审结一起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案件,在疫情爆发和防控关键时期,既彰显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的职责和决心,也及时给疫情防控期的社会公众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

在依法从快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下,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就必须更加注重让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方,平等参与诉讼,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能因为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而降低标准、简化形式。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应当注重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充分保障被告人张正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行使,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即全面告知张正各项诉讼权利,向其了解是否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在获知张正及其亲属未聘请辩护律师时,法院按照江苏省刑事辩护全覆盖规定和要求,于当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并给律师提供电子阅卷的充分时间和便利,及时安排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另一方面,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的开庭方式,但庭审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未简化、降低程序标准。

庭审过程中,保证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虽非处于同一法庭空间,仍属同时参与同一庭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身份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普通刑事庭审并无区别,其权利行使也未因“无接触”开庭方式而有所不同。上述保障措施不仅在形式上使得被告人实现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更是在实体上通过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使被害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实效,被告人诉讼权利并未因疫情防控和从快审理要求得到任何削弱,以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公正。

(三)依托网络通讯技术远程视频“无接触”开庭,实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审判效果

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具有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双重职责要求,既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自身疫情传播风险防范措施,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刑事审判工作,又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实现涉疫情刑事案件审判效果的关键。

本案中,考虑若按照日常形式开庭审理,则因人员押解、法庭人员聚集等情况带来较高疫情传播风险;若等待疫情结束再行开庭审理,则无法及时惩处、预防犯罪以实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职能。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成果,深入研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全新模式:

一是法庭设置上,按照疫情防控减少聚集、降低风险的需要,依托网络实时通讯技术,在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法庭主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同步传输影像、声音,并将涉案证据电子化,通过网络推送至各诉讼参与人所在地方屏幕上进行举证质证,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实现了“无接触”,并佩戴口罩等必要防护装备,科学稳妥地做好防护措施。

二是庭审程序上,根据案件实际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按照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应当当庭宣判”的规定,灵活采取了涉案证据电子化举证质证方式,并对被告人予以当庭宣判,有效避免普通程序实物举证质证、择期宣判等所带来法庭物理空间上的限制,给远程视频“无接触”开庭提供了程序上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诉讼参与人除在核对身份、宣读诉讼参与人名单时均摘下口罩外,均全程佩戴口罩。

三是权利保障上,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庭审中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依然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输技术,在各自分场与法官直接对话,被告人能够通过庭审亲自当面向法官以言词的方式陈述,其当面陈述方式的机会性和口头陈述内容的实质性,与同在现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远程视频“无接触”开庭并未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精神。

四是庭审实质性上,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法官在庭审中通过远程视频仍然能当面听取各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并以此开展法庭调查、辩论,进而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同时,法官能够通过远程视频对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没有实质障碍。

五是司法公开上,受案法院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利用互联网和各媒体通讯平台直接将远程视频庭审信号同步向社会公开直播,在更广的层面上实现司法公开。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旁听该案庭审,最大程度发挥了涉疫情刑事案件审判的法治教育功能,更广范围获取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和对刑事司法的认同,有效实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四)依法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彰显震慑犯罪、教育警示的审判效果

人民法院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疫情犯罪行为从严惩处,能够有力惩治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是疫情防控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但越是特殊时期,对待涉疫情犯罪越要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刑事司法原则,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张正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利用他人对于防疫物资需求和急购心理,虚构有大量口罩出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是确定的,而对其依法从严惩处、适当量刑是审判效果体现的关键。

其次,在量刑情节上,张正具有累犯、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张正犯罪行为属于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应在量刑中予以考量。据此,法院在基准刑期基础上,结合各量刑情节,着重体现涉疫情犯罪的从重情节,以张正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力彰显震慑犯罪、教育警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实时传输影像、声音,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庭审活动模式,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犯罪案件,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借鉴价值。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毕晓红 徐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郭慧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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