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局)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施行日期:2009/11/13    整理者:窦振东      

【标题】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办策字〔2009〕183号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法规来源】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govfile/13/govfile_1715.html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策字〔2009〕183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农田内树木采伐管理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字〔2009〕2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耕地(你局来文所称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在改革期间,耕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由各地自主决定。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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