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技术却获赠“技术股”

 

发布部门:检察日报  施行日期:2022/6/14    整理者:窦振东      

              毫无技术却获赠“技术股”

曾担任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的顾某,手握全省辐射项目监管、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等重要职权。为了让手中的项目能够顺利获批,一些有求于他的老板便用各种方式送礼,李祥(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2012年,在顾某的关照下,李祥负责的某辐射项目顺利验收,李祥心存感激,两人也日渐熟络。两年后,李祥因想让正在筹备的某环保项目在浙江落地,便再次找到顾某,希望对方在项目协调、审批等过程中给予帮助,同时也表达了“合作经营”的想法。  

顾某觉得这事靠谱。此后,为了帮助该项目落地,他主动上下协调、积极对接,可谓尽心尽力。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该项目最终未能在浙江落地成功。但为了兑现前期“合作”的承诺,也为了长远考虑,李祥仍以“技术股”名义赠送了顾某该项目价值124万余元的干股。
  
安排哥哥充当受贿“工具人”

“卖掉干股得到的钱,转到了我哥哥的卡里,后来被我转到公司账上用来还债了。”今年1月,海盐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的顾某涉嫌受贿案件,在进行洗钱犯罪线索“一案双查”时,讯问笔录中顾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承办检察官柏水英的警觉。
  

这笔赃款是怎么转到公司账户的呢?其中是否涉嫌洗钱?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列出了补证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对该笔赃款的流向展开调查。
  

原来,为了逃避追查,顾某在收受干股时,便已想好了金蝉脱壳之计,他安排哥哥出面代为持股,还借用哥哥的账户对接相关资金往来,从而让自己在收受干股这件事上得以完全脱身。
  

2021年6月,顾某将上述干股全部出售给李祥团队人员,得款124万余元被直接打入了他哥哥的账户。
  

钱款打入了他哥哥的账户,只能说明顾某利用哥哥出面代为收受贿赂,要想查明顾某是否有“自洗钱”犯罪行为,必须对该笔赃款的资金流开展全链条调查。
  

为此,海盐县检察院在前期监察机关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托与人民银行海盐支行等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共同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取了赃款流经账户的交易流水以及涉案公司的财务账册,全面查明洗钱犯罪经过。
  
5次转账“洗白”赃款

经查,顾某哥哥收到这笔款项后,根据顾某的指令,次日便将这笔款项全额转账给了乙公司管理人员王云(化名)。紧接着,王云在顾某的安排下,以个人偿还公司债务的名义将赃款又全额汇入了甲公司的对公账户。5天后,甲公司又以支付公司间资金往来款的名义,将包含赃款在内的300万元资金打入了乙公司的对公账户,最终被乙公司转账给他人归还债务。  

在上述转账过程中,赃款先后与甲、乙公司日常营业资金相混同,其真实来源和性质已难以辨识。  

甲、乙两家公司跟顾某又是什么关系呢?进一步调查后检察官发现,顾某名义上虽与甲、乙公司均无任何关系,但事实上他是两家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者,赃款的转移也均是在他的安排下进行的。  

这笔124万余元的赃款以公司、个人间正当债务清偿为名,在短时间内经历了顾某哥哥、王云、甲公司、乙公司、债权人5个账户的流转,通过账户转移和资金混同,已完全被“洗白”。
  
追诉“自洗钱”犯罪


海盐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顾某为逃避追查,不仅让其哥哥出面代为收受贿赂,更是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与公司资金相混同等手段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我只是将受贿款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而已,这种情况之前都只定受贿罪的,怎么现在还要定洗钱罪呢?”面对洗钱罪的指控,顾某有诸多疑惑。  

为让顾某解除疑惑,检察官向其详细讲解了关于洗钱罪的内容,并出示了全国各地关于“自洗钱”犯罪的生效判例。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顾某对洗钱罪的指控心服口服,并表示对受贿罪和洗钱罪均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办案中,我们也一直将追赃作为重点工作,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尽快退出赃款。”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柏水英多次向顾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告知退赃情况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督促顾某及时退赃。最终,在顾某的主动要求下,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共计1546万余元。  

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海盐县检察院于3月7日在起诉顾某涉嫌受贿罪的基础上,直接追加起诉其洗钱罪。  

近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并依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顾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作者:范跃红 魏洁萍 林婷

 

   本法涉及的罪名:受贿罪(第385条)洗钱罪(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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