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部门:工信部  施行日期:2021/6/29    整理者:窦振东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王曼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产品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2002年启动修订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10月该标准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7年2月,国家标准委批复我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立项计划,项目周期为两年。目前,我部已经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建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抓紧起草标准修订稿并开展试验验证,争取早日出台新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的作用。

三、关于建立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列入我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社会公开发布,已经建立《目录》管理制度。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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