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诱导网民攻击司法队伍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发布部门:人民法院报  施行日期:2022/8/19    整理者:窦振东      

            败诉后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诱导网民攻击司法队伍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张某国寻衅滋事案

江苏南通一企业主张某国在一起民事诉讼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泄个人情绪,肆意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不特定法官,并指使、鼓动其他人员扩大散布面,诱导社会公众误解、质疑人民法院和审判工作,短短十天的时间,帖子点击量达107万余次,跟帖评论256条。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被告人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国系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景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就宝泽公司诉源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南通中院的一、二审开庭审理,南通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宝泽公司与源景公司的合同,并判决源景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同时驳回源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8日,为了泄愤,张某国打着公司实名举报的幌子使用网名为“南通正义之声”的账号,在南通濠滨论坛发布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某为抽逃资金1650万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的帖子,文字后还附有俞某某的照片,并摘录判决书内容、民事起诉状、证据,网帖最后为“俞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进行严重违反程序的审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吸引关注,张某国指使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并使用自己实际掌握的另外2个账号跟帖,故意混淆视听,将抹黑、攻击的对象从俞某某扩大到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质疑审判工作。张某国另将案涉帖子链接转发到了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数量众多,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行业,群内人员收到后又转发了121次。张某国还在部分群内发红包,让群成员积极参与转发和评论。

截至2020年8月7日,帖子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鉴于案件涉及通州区法院法官,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定了南通市海门区的公安、检察机关办理此案。在提起公诉后,南通中院从公正司法和便利诉讼的角度,指定由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审理情况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国在利益诉求未得到民事判决支持后,不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发泄不满情绪,编造一审民事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指使、鼓动他人顶帖、评论、转发,恶意抹黑、攻击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被告人张某国实施前述行为,起哄闹事,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挑战司法权威,致使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产生强烈的误解,在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梦龙 古林)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张某国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对此,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方永梅介绍,在网络谣言犯罪案件中,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犯罪对象上,诽谤罪涉及的虚假信息主要针对特定个人而捏造,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或者尊严。寻衅滋事罪则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集体或者有关公共事件。二是在犯罪动机上,相比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的恶意动机通常更加明显,更倾向于通过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来实现犯罪目的。三是在入罪条件上,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要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相关标准才能入罪。而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在实质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国虽然发帖捏造的事实多是有关俞某某法官,但从他之后使用自己实际控制账号跟帖以及指使、鼓动他人跟帖的内容来看,行为的根本指向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张某国编造虚假信息后,不断进行扩散,起哄闹事,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其行为在侵犯俞某某法官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恶意抹黑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使不特定人员对审判工作产生强烈误解,给网络空间和线下社会的正常运转带来极大负面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国进行定罪量刑。

方永梅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或为一己私利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不仅会事与愿违,还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法涉及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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