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3/12/16    整理者:窦振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近年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推动诉源治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6件,重点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检察官提醒”等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宝等6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张某、曾某等11人诈骗案;胡某等3人诈骗案;况某等20人开设赌场、赌博、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刘某红、张某等5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李某涵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一主要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案例二主要揭露网络交易平台通过虚构交易品种、控制价格涨跌的方式骗取钱财,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防骗识骗意识和能力;案例三主要展现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对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人员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案例四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网络赌博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并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案例五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案例六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涉罪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犯罪预防。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强化追赃挽损,推动源头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案例一

杨某宝等6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其他严重情节  结伙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宝,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苗某方,男,无固定职业。

其他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2月,苗某方在境外犯罪分子“高薪招聘”的引诱下,拉拢杨某宝等5人偷渡出境。2021年3月6日至3月22日,6名被告人未办理出入境证件,违反国内疫情防控规定,在“蛇头”分阶段带领下,互相配合,躲过边检人员检查,自广西经隐蔽路线偷越国(边)境至越南境内,后转移到柬埔寨金边、西哈努克港等地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杨某宝等6名被告人经诈骗话术培训后,先后在三个窝点伙同其他成员分工协作,分别扮演“接粉”(筛查引流)“接待”(引诱投资)“炒群”(外围迷惑)“刀客”(最后收尾)角色,假借投资理财、刷单返利、网恋等名义,使用多个微信号码,在诈骗集团建立的微信聊天群,以小额红包、盈利截图和小视频、诱惑性短信等为诱饵,诱骗境内被害人下载、注册诈骗团伙开发的诈骗APP软件,逐步诱导被害人由小到大、由少到多进行大额投资理财、高额充值刷单、押注赌博等活动。待时机成熟后,“刀客”从诈骗APP后台操控,故意造成系统崩盘,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全部亏损,或以操作失误需要交税金、保证金、验证金、救援金等为由诱骗对方继续投资、充值,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把被害人账户拉黑删除并踢出群聊,赃款由专门公司洗钱后进行分赃。

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间的400余天内,苗某方等5人涉及诈骗案件18件,涉案金额1034万余元。杨某宝在“接粉”岗位实施引流,无法查明其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也无法查明涉及的具体诈骗案件和数额。

2022年9月,中柬警方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2022年10月31日,杨某宝等人被押解回国。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对杨某宝、苗某方等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其中,被告人杨某宝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苗某方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运用数据思维,精准引导取证。该案系内乡县公安机关办理的首例跨境电诈案件,加之受疫情影响,案件突破、证据调取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通过阅卷、参与案件讨论等,提出了运用大数据思维固定证据的意见。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意见,补充完善了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杨某宝等人。

(二)把握证据标准,严格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杨某宝的诈骗数额、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均难以查证,但其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后,先后在柬埔寨金边市、西港等地诈骗窝点扮演“接粉”角色,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累计时间长达400余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杨某宝构成诈骗罪,杨某宝自愿认罪认罚。

(三)辨析行为性质,依法追诉漏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一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三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提请逮捕苗某方等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苗某方在境外犯罪分子引诱下,拉拢杨某宝等人偷渡出境属于“结伙”偷渡,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偷越国(边)境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补证后,检察机关以苗某方构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杨某宝等5人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法院均予采纳。

【典型意义】

(一)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跨境电诈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检察机关要结合案件事实,全面审查证据,在查证犯罪数额、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同时,也要查证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的时间节点、在窝点中的分工、作用等,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有力指控犯罪,提升打击跨境电诈犯罪效果。

(二)正确认定罪数,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数罪并罚。国内电诈分子为逃避打击,常常偷越国(边)境,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检察机关应根据跨境犯罪的特殊情况,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罪数。三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偷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中,组织者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他参与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行为人的偷渡和诈骗行为,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网站上大量出现的境外高薪招聘信息,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抛出的诱饵。境内网民,特别是有着出境淘金梦的年轻人,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对有关信息多加甄别,不要轻信所谓的“投资荐股”“网购退款”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更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和网址链接,谨防上当受骗。若贪图“高薪”、妄想一夜暴富,采取偷渡等方式赴境外诈骗窝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张某、曾某等11人诈骗案

【关键词】

网络“荐股”诈骗   电子数据  侦查监督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涉案网络平台业务负责人之一。

被告人曾某,男,涉案网络平台下游代理商之一。

其他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租赁郑州某网络交易平台,并在平台中添加“阿胶片”和“黑玫香猪肉”两种交易品种(实际并无对应货物,涨跌完全由后台人为控制),之后注册空壳公司,并面向全国招募下游代理商。上游空壳公司负责开通网络直播课程,安排所谓“股票专家”推荐股票以便取得客户信任。下游代理商以推荐股票为名拉拢客户加入直播间,并安排网络“水军”烘托气氛,待取得客户初步信任后,再转而向客户推荐投资“阿胶片”和“黑玫香猪肉”,期间通过控制涨跌让客户小赚增进信任,最后以虚假信息诱导客户大量买入,再控制价格暴跌造成客户巨额亏损。最终上游空壳公司与下游代理商按照客户损失进行四六分账。经审计,平台客户损失总额2.1亿元。被告人曾某系下游代理商之一,其与同伙累计造成投资客户损失300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曾某等11人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全面查明犯罪事实。2021年11月,张某回国投案,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受邀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辩护人提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意见,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恢复涉案原始数据,召集侦查人员、技术人员面对面交流讨论,分析研判关键证据,查清了本案的运作模式,证明了张某等人利用管理端最高权限控制价格涨跌的事实。2022年1月25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准确区分主从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采取外包方式将招揽客户环节交由其他犯罪团伙实施,形成了上下游犯罪团伙分工协作诈骗的模式。针对辩护人提出曾某作为下游代理商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曾某作为下游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与张某等人预谋后,租赁场地、购买电脑设备、雇佣业务人员,非法购买被害人个人信息,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诱导被害人进入网络直播间听课,再由张某等人安排讲师引诱被害人投资,分赃时其按被害人被骗金额的60%非法获利。检察机关认为,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曾某起了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其他作用较小的普通业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该指控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

(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履职追赃挽损。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手续不全、赃款保管不规范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追踪赃款去向,依法对参与诈骗的业务员及下游代理商提出追诉意见,并将退赃退赔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截至2023年11月,已有58名漏犯被依法追诉并被提起公诉,已冻结账户资金4500万余元,各被告人合计退赃2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根据行为模式、犯罪对象的不同,准确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股票、期货等交易平台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非法证券、期货平台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平台背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价格波动是市场因素还是人为控制、获利来源是交易手续费还是客户的本金等关键问题,厘清二者界限。如果行为人以赚取手续费等为目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证券、期货类特许经营业务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平台并无真实交易,行为人虚构交易品种,利用技术手段人为控制涨跌,非法占有投资人因受蒙蔽投入的资金,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夯实电信网络诈骗证据基础。电子数据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高度重视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电子数据的专门性问题,可建议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必要时可以咨询有专门知识的人获得专业辅助。

(三)及时冻结涉案资金,确保追赃挽损效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快,追赃挽损时效性强。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即应建议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对涉案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错过追赃时机,账户所有人作出合理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再依相关规定予以解封。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常通过电话、网络推介股票、期货交易平台,打着“股票专家”旗号提供“内幕消息”的幌子,让投资者“小赚大赔”。投资者要警惕网络公司的骗术,务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切忌抱有侥幸心理,轻信陌生人的推荐。

案例三

胡某武等3人诈骗案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引导侦查  主观明知  分类分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武,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夏某伟,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赵某亮,男,无固定职业。

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武、夏某伟在柬埔寨一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公司务工,负责从国内招揽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大量他人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2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武、夏某伟分别通过互联网联系赵某亮、陈某荣(在逃),商定由赵某亮、陈某荣在国内提供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供胡某武、夏某伟所在的“洗钱公司”使用,胡某武、夏某伟按流水金额4%-6%的比例支付报酬。经查明,赵某亮为胡某武提供他人银行卡28张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取、转移资金,流水金额共计141万余元,其中国内居民被骗款项中有55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卡流转。陈某荣向夏某伟提供银行卡1张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取、转移资金,流水金额共计12万余元,其中国内居民被骗款项中有1.62万元通过上述银行卡流转。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武、夏某伟、赵某亮犯诈骗罪提起公诉,胡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夏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赵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补充完善证据。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时间长,其上线分布境内外,且均未到案。3名被告人均辩称不明知涉案银行卡内流转的钱款性质,否认与上游诈骗分子具有共同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后,提出了多项引导取证意见,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二)准确认定主观明知,依法区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3名被告人均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该辩解,检察机关把证明3名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作为审查重点,通过对胡某武与赵某亮有关交往证据的梳理分析,发现两人曾事先制定反侦查方案,用于案发时逃避惩罚;通过对3名被告人既往经历的审查,发现胡某武、夏某伟长期在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公司中工作、赵某亮曾因提供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武、夏某伟长期为境外电诈分子提供转移资金服务,与其形成了稳定配合关系;赵某亮明知胡某武、夏某伟的行为而仍为其收购银行卡等,并按照诈骗团伙的指示转移赃款。现有证据足以证明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对3人提起公诉。

(三)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惩处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针对本案中为赵某亮提供银行卡的9名售卡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其中的6名售卡人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3名售卡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全面审查证据,避免重罪轻诉。针对行为人常常对上游诈骗等犯罪不明知的辩解,检察机关要关联审查其从业经历、行为手段、获利情况等多种证据,特别是要从电子数据的细微之处,发现其与上游电诈分子等事前事中的犯意联络,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重罪轻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罪处理。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分层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人员众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阶段,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上挖下查”全链条打击,区分人员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于符合诈骗罪共犯条件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于犯罪链条末端、与诈骗分子没有直接联系的“售卡人”,可根据其参与时间、获利数额等证据情况,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对于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好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是电诈分子结算资金和变现的重要载体。不少年轻人受不法分子“挣快钱”的诱惑,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并协助转账、取现,成为犯罪“帮凶”。广大民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等账户,避免陷入“赚快钱”的陷阱。

案例四

况某等20人开设赌场、赌博、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网络赌博  分类分层  大数据赋能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况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夏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王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温某,男,无固定职业。

其余1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况某伙同他人在元宝娱乐网站(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申请作为代理人,开设工作室,并用自己及亲友的大量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按比例抽成。况某根据上线要求指使同伙或者下线,通过银行账号接受投注、换取筹码(上分)、兑换现金(下分),涉案资金流水1.46亿元。被告人夏某为了方便自己在元宝娱乐平台赌博(上分、下分),以欺骗方式向亲友借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张,在况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上,连续六个月每天多次参与赌博,累计充值赌资147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以赌博为业,在况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上,连续八个月每天多次参与赌博,累计充值赌资446万余元。期间,王某串通赌博平台客服,利用平台管理漏洞,获取客户资金账户,伪造客户信息,申请客服人员变更密码,里应外合,以操作投注、对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账户资金40万元。被告人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他人11张银行卡加价转售给况某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资金流水达3075万元。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其中况某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夏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以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温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沟通会商,明确执法司法标准。本案涉及罪名、人员较多,情节复杂,检察机关先后六次组织召开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明确打击范围,统一证据标准,对“以赌博为业”、涉赌资金的认定等问题形成共识,凝聚大控方工作合力。

(二)依法分类分层,实现精准打击。本案涉及赌博网站运营代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参赌人员和提供帮助者,检察机关加强对网站管理构架和运营规则的分析,确定赌博网站运营代理人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开设赌场等罪构成要件进行分类分层,精准打击。况某、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依次作为第一、二、三级人员,分别对其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夏某、王某、温某作为参赌人员和提供帮助者,根据其自身行为,分别以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准确定性。

(三)运用大数据赋能,提升侦查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30多万人的海量数据,仅靠人工审查难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精准认定意见。为提升审查质效,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实际,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模块化、数据化,依法细化犯罪情节选项,运用大数据进行筛查,帮助解决犯罪主体身份、情节及账户性质认定等问题,并发现关联犯罪线索153件267人,追捕16人,追诉49人,均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审查甄别公安机关冻结的880个涉案账户,依法追缴赃款4021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凝聚打击合力。网络犯罪不断变异升级,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检察机关应积极能动履职,主动通过组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认识,明确证据标准,为高质效办案奠定基础,确保司法公正。

(二)全面审查案情,分类分层处理。网络平台犯罪涉及人员多、链条长、层级复杂、罪名交织。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案情,从整体上依据相关标准区分类别层级,从个体上查清各自行为和作用,按照犯罪环节逐项审查,区分情形,精准指控。

(三)强化数字思维,提升监督质效。对涉众网络平台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仅凭传统的人工审查、记忆比对等,已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应善于加强数据运用,研发类案数据模型,对相关数据比对、碰撞,以科技手段拓展侦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侦查监督质效。

【检察官提醒】

网络赌博不是娱乐游戏,更不是“一夜暴富”的捷径,参与者极易沉迷成瘾,不能自拔,不仅倾家荡产,四处举债,而且沦为犯罪,追悔莫及。广大民众一定要远离网络赌博,防赌拒赌。

案例五

刘某红、张某等5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跨区域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红,女,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女,无固定职业。

其余范某等48名被告人和被不起诉人均为女性,河北定州、邯郸人,均无固定职业,基本情况略。

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红(江西九江人)先后担任亚博体育、酷宝娱乐等多个境外赌博网站的话务员、管理员、带班长,联系上线、组建QQ群招募下线话务员,按照上线给其提供的网络线路、客户电话、推广话术等安排下线话务员用电脑登陆“小电话”软件接听客户电话,由话务员按照话术内容向客户介绍赌博网站,引诱客户登陆注册赌博网站或者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码,为上述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被告人张某(河南安阳人)自2021年9月以来,先后担任刘某红的话务员、管理员,2021年12月,刘某红将酷宝娱乐赌博网站的上线资源交于张某,由张某担任酷宝赌博网站的带班长,刘某红不再参与日常管理,两人利润平分。范某等48名人员先后加入被告人刘某红、张某等人组建的QQ群担任多个境外赌博网站的话务员。经审计,刘某红获利50392元,张某获利104242元,其余48名话务员获利一百元到五万元不等。

公安机关以刘某红、张某等50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中的2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21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刘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细致审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综合涉案人员的职业、认知能力、参与程度、获利方式等事实要素,认定刘某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实施了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遂对刘某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对其余26人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二)开展社会调查,精准分类处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去河北省定州市、邯郸市实地走访,与当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除刘某红和张某外,48名女性话务员集中居住在定州市、邯郸市的农村地区,多数系25至40岁的全职“宝妈”,抚养有72名未成年子女,其中有33人为10周岁以下儿童,均系高中以下学历,普遍缺乏职业技能,丈夫常年外出打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红作为带班长,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中上端,且不退缴违法所得,应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实刑;张某在刘某红的指示下参与犯罪,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10万余元违法所得,应对其提起公诉但可以建议适用缓刑;其余48名话务员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根据其犯罪作用、违法所得、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家庭稳定等因素,对19名话务员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对29名话务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加强协同联动,促进诉源治理。为帮助判处缓刑及不起诉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涉案家庭、村委会和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建立定期联络沟通机制,通过电话询问、线上座谈、实地走访等措施及时了解上述人员的思想现状、生活及矫正情况,对涉案人员在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帮助。针对网络安全监管、人员再就业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向当地政法委综治部门反馈情况,促使综治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信部门、人社部门综合施策,加大对农村地区开展精准法治宣传,揭露就业兼职“陷阱”。针对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时间受限等特点,邀请专业人员进村入户举办以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剪辑等为重点的技能培训,让培训对象掌握就业新模式,增强就业能力。现已有26名人员重新找到工作,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一)宽严相济,分类分层处理确保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犯罪时,在准确定性基础上,应根据涉案人员的分工、作用,确定量刑档次,再根据每名人员从事犯罪的时间、获利、自首、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调整,确定分层处理方案。对组织者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对犯罪链条末端、作用较小人员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能动履职,跨区域协作形成治理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域涉众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时,应积极协调案发地和办案地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履职,突破区域壁垒,凝聚监督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共治共建。应加强对涉罪主体的犯罪原因分析,综合运用法治宣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举措,消除农村留守妇女犯罪土壤。

【检察官提醒】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工日益细化,“引流”已成为犯罪链条前端重要环节。犯罪分子常将学生、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作为犯罪“引流”工具。广大民众在求职时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应聘,核实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轻信高佣金承诺,避免落入“引流”陷阱。

案例六

李某涵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精准帮教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涵,男,作案时16周岁,无业。

被不起诉人郑某然,男,作案时17周岁,某高中学生。

被不起诉人贾某乐,男,作案时16周岁,某高中学生。

被不起诉人陈某博,男,作案时16周岁,某中专学生。

被不起诉人李某璞,男,作案时16周岁,某高中学生。

被不起诉人宋某豪,男,作案时17周岁,某高中学生。

2022年9月至10月,张某乐(已判决)通过网络了解到提供银行卡给上家使用可以获利,遂纠集李某涵、郑某然等人提供银行卡谋取非法利益。

李某涵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并介绍李某璞、贾某乐等4人提供6张银行卡,李某璞又介绍宋某豪提供1张银行卡,贾某乐又介绍陈某博提供2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并配合转账操作,共涉及诈骗资金22.71万元。

郑某然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并介绍他人提供3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并配合转账操作,共涉及诈骗资金0.87万元。

公安机关以李某涵、郑某然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然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李某涵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李某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链条审查,区分不同环节具体行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区分犯罪链条的不同环节、不同类型行为性质,准确评判不同层级、不同身份人员的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经审查发现,本案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场景,犯罪所得的金额、转换、转移方式等,综合判定涉案6人均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并通过ATM机取现、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均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区分地位作用,依法精准处理。被告人李某涵系社会闲散人员,积极参与、拉拢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多次提供银行卡,层级较高,涉案金额巨大,属“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郑某然、贾某乐、陈某博、李某璞4人系在校学生,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少,通过社会调查,查明4人在校表现良好、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宋某豪查实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二)实施精准帮教,助力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就李某涵等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向刑罚执行机关移送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意见。针对5名涉案人员均系学生的情形,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司法社工、教育工作者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科院青少年心理辅导师开展心理辅导和亲职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同时向以上人员的法定代理人送达“督促监护令”,督促提醒家长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警惕诈骗等聊天软件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络违法犯罪。检察机关通过电话沟通、家庭走访、心理疏导、检校合作等多种方式跟踪帮教,最终,涉案5人均顺利回归正途,其中郑某然、宋某豪成功考入大学。

(三)依法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融合四大检察职能,利用未成年人综合履职数字平台能动履职、综合履职。通过对近三年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梳理、分析,发现未成年人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共18件31人,涉及相关银行网点30余个,银行卡80余张。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在未成年人办理开通网银、手机银行业务时存在未充分提醒、风险提示流于形式等问题,对案涉金融机构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风险防控。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网上刷单、网络交友、网络赌博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问题,检察机关与网信部门座谈协商,在信息通报、预防侵害、线索移交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联合发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倡议书》,提示风险、督促改进,堵塞网络保护漏洞,共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屏障。

【典型意义】

(一)精准界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大,链条深,打击难,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要区分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确保罚当其罪。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特别是初犯、偶犯,仅充当“工具人”角色的学生等,依法做到当宽则宽;对于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联合帮教,力促“迷途知返”。针对在校学生身心特点及新型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教育工作者、司法社工等的作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心理疏导、安全教育等活动,纠正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认知偏差,助力其顺利回归。 

(三)诉源治理,做好后半篇文章。聚焦网络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网信部门未依法履职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健全治理网络犯罪协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最大限度释放联动、协同、聚合效应,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了逃避警方打击,往往招募“跑分”人员将赃款洗白。不少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受蝇头小利诱惑沦为电诈分子的“工具人”。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少年要提高防范意识,敬畏法律,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更不要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信用惩戒,害人害己。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骗罪(第266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赌博罪(第303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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