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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5-1-179-00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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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4/1/31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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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5-1-179-00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限度条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 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 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 会。丁某平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 电话报警。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被 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挥 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持石块追寻二人至 附近小区内。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 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丁 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 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 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 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当 日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未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 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黔01刑初17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 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1)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 :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 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 持械追赶。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 ,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 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 暴者予以回击。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 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 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 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 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 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 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 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 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 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 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 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 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 仍在进行。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 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 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 (2020年12月16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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