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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6-1-055-040]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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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4/1/23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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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06-1-055-040]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逃避检查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江苏省泗 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某酒店出发,先沿市民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大道,后 沿运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地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王某某弃车逃跑 ,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另 查明,王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2023年9月25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 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分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23年11月7日在驾驶证被吊销 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9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千五百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 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同时,王某某2次 交通肇事逃逸、1次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九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之 一,但考虑其交通违法次数多且时间跨度较短,在本次醉驾行为中又有逃避检 查行为,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再犯可能性较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 ,应判处其实刑。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醉驾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无论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之前或者之后 ,均要以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总原则。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有 多次道路交通违法劣迹,综合考虑其本次犯罪的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因素,评价其有再犯危险,不符合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不能 适用缓刑。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后的,可认为属于《意见》第十四条第十 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其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 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3刑初9号刑事判决(2024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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