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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3-1-167-006]郑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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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2/21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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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3-1-167-006]郑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其他方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虚构并散布其拥有某路灯维修维护项目并可以分包 给他人的虚假消息。同年4月5日,童某与郑某在郑某实际控制的绵阳某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某路灯维修维 护项目分包给童某,工程总量为拆除和更换750套路灯灯头,每套施工费500元 ;劳务承包人交纳15万元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后将保证金返还。4月9日,童某 按照协议向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保证金,郑某让该 公司会计将该款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20年6月至8月,郑某以同样方式分别 骗取被害人吴某勇11.6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松20万元。因上述工程系虚构,童某、吴某勇、陈某松未能进场施工。郑某将骗取的资金共计46.6万元用于 归还网贷及个人消费。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川079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郑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童某经济 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勇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退赔 被害人陈某松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 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应依法惩处。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 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 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 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 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 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 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刑初32号刑事 判决(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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