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099-001]田某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3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099-001]田某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严重不负责任 注意义务 危害 结果 相当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顺义区某粮库在案发时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

被告人田某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担任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副经理兼某  粮库主任,主要负责粮油贸易以及某粮库的全面工作。2012年7月10日,为规范 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印发了《合同管  理办法》。2012年10月12日,田某虎代表某粮库与潘某荣任法定代表人及一人  股东的某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潘某荣隐瞒某公司欠有巨额外债、无合  同履行能力的事实,将从某粮库采购的近4万吨、价值人民币9500余万元玉米中 的大部分,直接或销售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及控制公司的债务,导致无法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货款。田某虎作为上述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认  真审核某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履约能力,未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  行重大合同的签约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致使  潘某荣骗取某粮库人民币7400余万元。2022年9月15日,田某虎经北京市顺义区 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2)京0113刑初91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田某虎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月。宣判后,田某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虎代表某粮库与某公司接触洽谈,未在合同签订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明显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导 致公司相关部门及外聘律师均无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严密性 、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审查,上述程序的缺 失导致对合同风险防范严重不足。其在合同签订前虽然安排工作人员查询了某 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涉诉被执行情况,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仅是对某公司做了 最基本的了解,而对于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并未进行充分审查,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未重视履约风险、未及时避免损失扩大。正是由于田某虎在履职过程中存 在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使得潘某荣的诈骗行为得逞,二者存在因果 关系。田某虎作为主管粮食贸易的负责人,应该预见到重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 和风险性,但出于销售玉米的急切心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合同签署的风险 ,又轻信对方能够履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人所提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虎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 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 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负有特定职责是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职务是认定严重 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职务之名便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之说,要把握“职务”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结合职务、职责、职权,本着权责统一的原 则认定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及其程度。2.注意义务的重大违反是“严重不负责任 ”的本质属性。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要谨慎 注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被诈骗的特殊注意义务。3.“严重不负责任 ”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成立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查明的 事实为基础,通过分析失职行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刑初918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3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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