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库2023-06-1-365-004]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定“容留行为”应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能力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5/31 整理者:窦振东 |
|
|
[案例库2023-06-1-365-004]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定“容留行为”应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能力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场所 控制能力 房屋使用权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某将自己租住的房屋大门密码锁密码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并 允许刘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202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期间,刘某某在该民房 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 2022年7月22日晚上,裘某某用刘某某告知的密码开门后和占某一起进 入该民房内,随后刘某某赶来和裘某某、占某一起在该民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 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民房内容留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 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民房内容留裘某某、谈某吸食甲基苯 丙胺。
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2023)赣0423刑初8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 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 毒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及被告 人的供述均能证实刘某某知晓涉案房屋密码并进行使用,案外人裘某某得知房屋密码系刘某某告知,裘某某于2022年7月22日晚上进入涉案房屋前已告知询问 刘某某,刘某某随后赶往涉案房屋和裘某某、占某一起吸食了冰毒,被告人刘 某某提供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容留他人吸毒,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 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是其享有一定控制能力的空间 ,这就要求行为人对空间有一定的使用权或管理权。行为人基于房屋承租人的 委托,临时性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管理权,实际上获得了对房屋的控制能 力,其提供场所让他人吸毒,即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一审: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3)赣0423刑初8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