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56-025]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 ,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走私、贩运精神药品及相关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4/12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56-025]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 ,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走私、贩运精神药品及相关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

关键词: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精神药品 强奸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俗称“德小三”“日医工”“25”)、溴替唑仑(俗称“德溴替”)、咪达唑仑(俗称“力”“力水”)等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为实施强奸等犯罪而购买,仍以牟利为  目的,多次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明确告知上述药品需从境外  购买发货。韩某某收取下家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付款后,联系Telegram用户名  为“@yijiade”“@GermanyLiu”等上家,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网络支付虚拟货币 等方式支付药品钱款,采用伪装药品外包装、隐匿收件信息等手段,将三唑仑  、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从境外邮寄入境至全国各地买家,部分药品  系韩某某联系他人境内邮寄。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韩某某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共计三唑仑片剂150粒、溴替唑仑片剂120粒、咪达唑仑针剂92支,非法获 利人民币38579元;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溴替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5支  ,被告人谢某某走私三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2支。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三唑仑等精神药品后,伺机物色迷奸 对象,后得知其初中同学周某某住处有另一同住女性梁某,遂意图迷奸梁某。

10月9日下午,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浙D1DXXX的车辆,从浙江省绍兴市行驶至位于 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的被害人梁某住所,欺骗梁某喝下事先溶解有三唑仑的  奶茶。后张某某见梁某未完全昏迷,遂微信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寻求帮助。韩某  某在明知张某某正在迷奸他人的情况下,指导张某某如何补充三唑仑、注射咪  达唑仑等下药事宜。张某某根据韩某某的指导再次欺骗梁某服下三唑仑,给梁某吸入七氟烷、注射咪达唑仑针剂,后趁梁某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1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经 事先预谋,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民宿,采用下药致对方昏迷的方式,先欺 骗被害人于某某(女)服下三唑仑,又对昏迷的于某某注射咪达唑仑,后和姚 某趁于某某失去意识,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为实施迷奸,以喝酒、吃饭为由进入位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被害人陈某某住所,趁陈某某不备将事先溶解的三  唑仑溶液通过注射器注入酒杯,欺骗对方喝下,并趁陈某某失去意识,与之发  生性关系。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向其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 品的买家意图实施强奸等犯罪,仍通过微信聊天、发送视频等方式,传授如何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他人昏迷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迷奸他人过程的注意事项  、成功经验、逃避侦查打击方式等。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2)苏05刑初68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系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精神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  他人。被告人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二十余次共计三唑仑片剂150粒、溴替唑 仑片剂120粒、咪达唑仑针剂9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 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溴替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5支,被告人谢  某某走私三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2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发生性 关系,并有轮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正在实施 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帮助他人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 告人韩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 告人谢某某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 成强奸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犯有数罪,均予以数罪并罚。在 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起辅 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坦白,依 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 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的违法 所得应予追缴。从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处查扣的三唑仑、咪达唑仑等毒品
,均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 予以支持;但指控部分犯罪的时间、金额等事实或罪名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 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 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 ,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95条、第347条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 1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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