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56-033]马某等贩卖毒品案——毒品代购行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共犯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8/2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56-033]马某等贩卖毒品案——毒品代购行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共犯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居间代购 共犯 主从犯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下旬至11月,被告人马某找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先后四次在湖 北省潜江市、荆州市代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马某涉  毒品净重71.09克;刘某某、方某某涉毒品净重71.09克。被告人马某购得毒品  后,将毒品运回湖北省宜昌市供自己吸食和贩卖,马某和张某在宜昌市城区向  吸毒人员贩卖毒品11次。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鄂0528刑 初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马某、刘 某某、张某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鄂05刑终1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某、张某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刘 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某和方某某明知马某频繁购买毒品且每次购买的 数量大还是为了贩卖和吸食,仍帮助马某购买毒品,刘某某、方某某与马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马某出资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在共同犯罪中是主 犯;刘某某和方某某居间代购毒品,也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 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罪名认定 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 罪的共犯论处的精神,对代购行为罪名的认定要根据行为人与上下游犯罪的犯 意联络紧密程度,居间代购的具体行为和促成毒品买卖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 牟利行为等综合因素考虑,从而认定代购行为是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还是 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鄂0528刑初28号刑事判 决(2023年6月8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刑终字164号刑事判决 (2023年8月2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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