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300-003]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虽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下游犯罪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11/1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300-003]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虽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下游犯罪处理

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查证属实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在网络结识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后
,明知对方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于2012年  4月至2013年4月间,以1万个QQ号码1 00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  。随后,陈某将购进的QQ号码,以每1万个QQ号码4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 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欧阳某明知“VIP小光”等人利用木马程序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以每1万个QQ号码8元至20元不等的  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随后,欧阳某将购进的QQ号码重新整理,以  每1万个QQ号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丽莲刑初字  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提出上诉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明知他人提供的QQ号码是非法侵 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获取的数据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 获,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程序处理,但现有证据包括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 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依法保全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欧阳某的供述等 ,已经足以证实该案中的QQ账号和密码等电子数据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 机信息系统而获取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只是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 时并不影响对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 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审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 (2013年10月10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 (2013年11月1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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