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17-001]鲁某等故意损毁文物案——涉古墓葬群案件中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9/2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17-001]鲁某等故意损毁文物案——涉古墓葬群案件中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损毁文物罪 古墓群 保护范围 损毁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鲁某、罗某某共同成立了安徽省芜湖市某县东辉中 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人鲁某多次向某县文物局请求承包位于某县  平铺镇茶冲村三冲组的山林,用于开发种植中草药。该山林属于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文物保护区范围。安徽省某县文物局考虑到茶冲村当地  经济较差,农民收入低等实际情况,同意了在确保土墩墓群保护区不受破坏的  前提下由鲁某、罗某某承包山林种植中草药。某县文物局为了确保文物万无一  失,于2012年5月与鲁某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同时确定由某县文物局文物协 管员王某某进行现场监督。鲁某承诺在不损坏文物前提下施工。

被告人鲁某、罗某某在施工中,擅自使用挖掘机作业,清理表层土壤深度  达20至30厘米,沿土墩墓上方挖了一条长近100米,宽约70厘米,深约50厘米的 水沟铺设水管用于灌溉。2012年10月被文物协管员王某某巡查时发现并制止,随后文物局便叫停了施工。后鲁某、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供认 不讳。

皖南土墩墓群为西周至春秋墓群,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名单。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对皖南土墩墓本 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繁刑初字第  001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鲁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 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罗新才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
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某明知是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的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予以损毁,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鲁某、罗某某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古墓葬群的案件而言,应当主要从有无改变古墓葬群的面貌、性质 、形状及损毁的方法、损毁的程度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构成“损毁”。在土墩 墓群核心区域进行地面清表、开挖沟槽、铺设水管,破坏土墩墓的地表、地貌 ,且对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 (2013年9月2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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