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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6-1-182-003]李某国强奸案——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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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7/31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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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6-1-182-003]李某国强奸案——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致人死亡 一罪论处
基本案情
1998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国得知本村女青年李某的父母均在外地打 工、李某自己在家的消息后,产生强奸念头。当日19时许,李某国来到李某家 ,用手将李某家大门的门闩拨开后进入院中,在西屋洗头的李某发现被告人李 某国后喊叫,李某国遂躲入李某家东屋。李某边喊边进入东屋,被告人李某国 随即抓着李某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并顺手从东屋地上摸起石块,朝抱着其腿 部的李某的头部连续击打,后又用手电筒、拳头击打李某的头部、用手掐李某 的颈部,致李某昏迷。之后,李某国将李某抱到堂屋内的床上,将李某强奸。 作案后,李某国见被害人李某已死亡,遂将李某的尸体藏匿于李某家堂屋东套 间的地窖内,并将大门锁好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质地 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日刑初字第19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李某国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李某国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8466.5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 诉、抗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2012)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国为实施强奸进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国构成强奸罪的罪名成 立,予以支持;李某国强奸妇女并致被害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鉴于李某国归案 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 失,对李某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采取足以致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其实 施的暴力行为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一罪。
2.在强奸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数罪,需结合是否有报复、灭口的动 机及暴力、其他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 动机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 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13年4月28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2013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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