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336-001]贾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案件中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2/7/9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336-001]贾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案件中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行为 死亡后果 因果关系 直接致害因 素 结果加重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松江区  佘山镇高家村其暂住处非法行医。2010年11月4日12时许,被害人褚某某因感冒 发烧至贾某某的诊所就诊,贾某某使用清开灵注射液为褚某某静脉滴注。在输  液过程中褚某某突感不适,出现神志不清等过敏不良反应。此后,褚某某被先  后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终因抢  救无效于次日4时58分死亡。经鉴定,褚某某之死符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  环衰竭死亡。2011年5月9日,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贾某某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54754.80元。宣判后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 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贾 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 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而非 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 褚某某的死亡,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理由是:其一,贾某某为褚某某注射清开灵的医疗行为本身是非法行医行为;其二,本案所涉之清开灵注射  液,因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早在2009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  相关通报,事实也表明,使用清开灵注射液会导致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  等严重过敏反应,甚至可导致死亡;其三,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褚某某  出现高热、神志不清、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  因经鉴定符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死亡;其四,褚某某被先后送至中 山医院青浦分院和中山医院进行抢救,两家医院抢救无效并不构成因果关系的  中断。贾某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鉴于贾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赔  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 后果医学上的直接致害因素,则通常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如 果医院没有明显过错的抢救行为,不能中断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2011年12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2012年7月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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