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4-1-356-001]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5/7/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4-1-356-001]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关键词:刑事 贩卖、运输毒品罪 非法证据排除 讯问录音录像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华、胡某辉、陈某携带198.24克冰毒,由陈某 驾驶王某华租赁的轿车从四川省德阳市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次日上午,王某华  、胡某辉携带其中100克冰毒来到保定市蠡县县城,卖给朱某军(在逃)。
2013年9月12日凌晨,保定市清苑县公安人员在保定市某某花园酒店将王某华、 胡某辉、陈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98.24克。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运输冰毒共计198.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华提出上诉,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本案只  出示2014年3月10日以后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王某华没 有参与贩卖毒品,应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人王某华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冀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 王某华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两次供认犯罪的笔录均系其被送交看守 所羁押之前作出,王某华进入看守所后即推翻原供述,称原供述系刑讯逼供所 得。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讯问时应当进行同 步录音录像,本案侦查人员虽然出具书面证明证实依法取证,但未依法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王某华在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作出的供述不应作 为定案的证据。本案中,根据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搜查录像、鉴定意见 、证人李某志、顾某军的证言、入住登记表及同案被告人胡某辉、陈某的供述 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华与胡某辉、陈某三人开车携带毒品到保定市进行贩卖 的事实,故王某华提出的其没有参与贩毒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法院 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 音录像的,对有关供述是否予以排除,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首先,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供述 的自愿性,进而确保供述的真实性,最终达到发现事实真相、准确惩罚犯罪的 目的。办案机关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并不必然影响供述的自愿性,如果其他 证据能够证明供述系被告人自愿作出,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 应当认可供述的合法性。其次,在目前的执法状况下,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的 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难以一步到位;对于不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情 形,如果完全不考虑其他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一律排除有关供述,可 能过于严格。不过,对于办案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未 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3条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 (2014年12月1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2015年 7月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