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179-002]陈某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6/7/1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179-002]陈某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相互斗殴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 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  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  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  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  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某杰,陈某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  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孙某 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  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  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  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某杰,在场  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  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戴黄色 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 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 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  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来。容某乙被  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某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杰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的  诉讼请求。宣判后,海南省三亚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琼02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  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
,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某杰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 陈某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 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杰。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 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某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 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 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关于特殊防卫的适用,经查,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是  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  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  ,陈某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  、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  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  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  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  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 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某杰的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防卫对象,经查,击打到陈某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 时也围在陈某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某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某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 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严重侵犯陈某杰、孙某某的人身 权利。此时,陈某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 的对象条件。

综上,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辱骂陈某 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杰。陈某杰在 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 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 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 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 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 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 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 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 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关联索引

一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16年1月6日)

一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16年1月6日)

二审: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2016年7月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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