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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356-014]林某泉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毒品系液态毒品的,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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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6/8/5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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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04-1-356-014]林某泉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毒品系液态毒品的,不得判处死刑
关键词:刑事 制造毒品 液态毒品 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泉购买了用来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液体,并将液体带回位于广东 省惠来县的家中进行熬煮、冷却,制造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9日15时许,公 安机关在林某泉家抓获林某泉,现场查获1锅净重3.5千克的黄褐色液体(检出 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9.55%)、1锅净重0.65千克的黄褐色液体(检出甲基 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7.54%)、1锅净重2.425千克的褐色液体(检出甲基苯丙 胺成分,含量为4.74%)、1盒净重3.55千克的黄褐色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 分,含量为17.63%)、1桶净重8.55千克的黑色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 量为9.15%)及煤气炉、铁盆、铁筛等制毒工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一初 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粤刑终7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 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非法制造 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泉购入原料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为毒品半成品。由于加工工艺等问题,林某泉 对其中的部分液体进行加工后,虽然甲基苯丙胺含量有所提高,但并未结晶,仍不具有可直接被吸食和消费的属性,故其加工产物也不是毒品成品。从林 某泉的犯罪手段来看,林某泉制毒所用工具均来自普通家庭厨房所用,并非专 门用来加工毒品的器皿,说明林某泉非长期制毒人员,其应不属于制毒惯犯,且其采取的加工工艺简单,也并未实际制造出毒品成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并考虑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要旨
制造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与含甲基苯丙 胺的晶体状毒品在毒品性质、毒品含量及社会危害性上均有区别,按照“昆明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不得判处死刑。虽然在液体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既视为 制毒既遂,但毕竟还是液态毒品,仍属半成品,应当与制造出毒品成品的既遂 有所区别,理由如下:(一)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 体或固液混合毒品与毒品消费、流通环节能直接吸食的成品毒品,在毒品性质 上并不完全一样。(二)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的定量(转化率)问题。办 理制造毒品案件中如何计算液态毒品数量?实践中有用液体的重量乘以毒品含 量得出一个数值来对液态毒品比照固态毒品进行定量的做法,此做法并不科学 。因为液态毒品的转化率受很多因素影响,包括制毒原材料、制毒工艺、使用 的反应釜、制毒频率等。另外,转化过程中还存在损耗问题。由于液态毒品(毒品半成品)在转化(毒品成品)过程中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无 法定量。(三)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缴获的毒 品均呈液态的制造毒品案件,不得判处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347条
一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2015年10月1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71号刑事裁定(2016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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