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222-011]邓某光诈骗案——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虚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变现,构成诈骗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5/3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222-011]邓某光诈骗案——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虚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变现,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虚拟财产 自买自卖 虚假交易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邓某光在某贸易公司提供的网络商城交易 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和卖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 交易并晒单、评价,骗取某贸易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某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网络商城交易和支付平台变现。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光骗得某贸易公司钱款共计864万余元。其间,邓某光以交付平台费、违 约金的形式给付某贸易公司63.1万元。2015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将邓某光抓 获归案。涉案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京02刑初128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邓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邓某光退赔某贸易公司人民币八  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九分。三、涉案款物分别予以没收和并入判决  主文第二项执行。宣判后,邓某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京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邓某光的上诉,维持原 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邓某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某贸易公司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发放某豆是基于真实交易后的晒单 和评价行为,真实交易是获得某豆奖励的先决条件。邓某光向某贸易公司隐瞒 了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的事实,通过晒单和评价行为,骗取某贸易公司可用于折抵货款的某豆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在某贸易公司进行变 现,最终实现非法占有某贸易公司钱款的目的,造成某贸易公司巨额财产损失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 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通过实施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行为,骗取平台可用于折抵货款的虚 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将所骗虚拟财产用于“支付”货款,最后以 提现形式非法占有平台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2016年 12月2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19号刑事裁定(2017年5月3日 )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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