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249-001]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6/13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249-001]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 医师资格考试 正确率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  试答案。李某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  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 某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  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  为75%和71.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  8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 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 判。

裁判要旨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 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 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 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 (2017年6月13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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