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5-1-177-018]王某梓故意杀人案——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的如何量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4/17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5-1-177-018]王某梓故意杀人案——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的如何量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亲属主动报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王某梓与被害人何某圣(男,殁年20岁)相识并成为朋友  ,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月17日上午,王某梓以王某的名字承租一套 房屋。当日17时许,王某梓将何某圣约至该房,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梓用腰带  勒何某圣颈部,致何某圣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王某梓购买电锯、手锯、尖  刀等工具,在租房内将何某圣的尸体肢解,后将装有尸块的三个拉杆箱等物掩  埋。经王某梓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于2013年1月21日在双城市将王某 梓抓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 第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梓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 审对被告人王某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黑刑终242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 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王某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 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梓的母 亲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梓,对王某梓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1.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并非被告人自动投案,不构 成自首。

2.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可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采用这种方法“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价值通常高于 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 ,需要特别慎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 决(2013年4月27日)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 (2014年8月18日)

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刑终242号刑事判决(2017年4月 17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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