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23-006]姚某忠等12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对文物犯罪网络的惩治规则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10/17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23-006]姚某忠等12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对文物犯罪网络的惩治规则

关键词:刑事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倒卖文物 共同犯罪 惩治和预 防 文物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指挥被告人刘某等10人,在辽  宁省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龙城区和内蒙古自治  区宁城县,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盗掘地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 文化时期古遗址、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上层文化墓葬、17处为新石器时代红山 文化积石冢,其中3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牛河梁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经 鉴定,盗掘行为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严重毁损,历  史信息丢失;窃得玉镯子1对和双联璧、勾云形玉佩、玉镯、玉箍各1件,均为  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一级文物。

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姚某忠倒卖玉镯、马蹄形玉箍等一级文物 15件、二级文物1件,共获利195万元;被告人李某宝倒卖玉镯、玉环、玉蝉形饰 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各1件,共获利48.5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多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采用  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某所持文物等财物。经鉴定,被劫财物中有二级文物2件 ,三级文物、 一般文物各1件。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061号刑事判决 :对姚某忠等人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姚某忠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刑终2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构成抢劫罪。其抢劫二级文物,属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姚某忠等11名被告 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擅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姚某忠等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 址、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珍贵文 物。在共同犯罪中,姚某忠等7人系主犯,其他4人系从犯。姚某忠、李某宝以 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 遂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文物犯罪中已形成专业化犯罪团伙的,应当对资金提供、设备投入、 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的各个环节全面惩治,斩断文 物犯罪链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审: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061号刑事判 决(2016 年4 月11 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终213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 17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抢劫罪(第263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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