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207-002]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2/1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207-002]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敏感信息 网购订单信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 、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某晓在归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浙0603刑初  97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夏某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 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网购订单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以归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信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 (2017年2月10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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