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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207-007]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 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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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9/20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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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207-007]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 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断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处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 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攻击 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 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 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某某在QQ群内下 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 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 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 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侵入 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 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 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 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解某 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 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 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一重罪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 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解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法院 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通常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 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 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两罪法定刑相同时,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 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18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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