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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16-1-271-001]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于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未履行、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认定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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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6/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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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3-16-1-271-001]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于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未履行、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认定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财产性判项 刑罚执行 确有 悔改表现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 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7亿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 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了对陈某某 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某某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并于2016年4月25日调入天津市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 建议,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8年4月8日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审理。
天津市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5年11月13日获得广东省英德监狱积极分子 奖励、2016年4月24日获得广东省英德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下半年获得天津市 监狱全监表扬奖励、2017年8月获得天津市监狱监狱级表扬奖励,未受过处分。 建议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津检执检减意〔2018〕7号提请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陈 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予以减刑。
天津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积极分子奖励1次 、表扬奖励1次,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2次。罪犯陈某某目前财 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公安机关扣押罪犯陈某 某的物品,除其妻谢某某提出异议的部分外已上缴国库,其余部分未履行;罚 金1.27亿元判项,除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96万元、港币9.9万元及罪 犯陈某某之兄陈某某代为缴纳的人民币5万元已上缴国库外,其余部分未履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某罚金刑过程中,拍卖因本案被查封的法拉利牌汽车一部 ,其妻谢某某出资购回该车并在案发地使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津刑更34号刑事裁定 ,对犯罪陈某某不予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中,虽然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但罪犯陈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犯有十四项罪行,其中两项罪行分别被判处无期徒 刑,四项罪行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必须从是否积极消除犯罪社 会影响和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等方面,从严把握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 现”的减刑条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 特征。本案中,罪犯陈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 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严重危害当 地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罪犯陈某某 不仅应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也要关注其是否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 影响。罪犯陈某某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而其妻出资购回 因本案被依法查封拍卖的高档汽车并在当地继续使用,不仅印证其有能力履行 或者部分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而未履行,亦证明其未能积极消除犯罪 行为造成的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法 院注意到罪犯陈某某认罪悔罪的表示,希望其能继续努力改造,以实际行动消 除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争取早日获得减刑。
综上,综合考量主观恶性、服刑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及原判刑罚、财产 性判项履行情况、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消除情况,罪犯陈某某尚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裁判要旨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案件,应综合考量罪犯的主观恶性、改 造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以及社会影响等要素,对于有能力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财产性判项而未履行,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不构 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 3条第2款
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刑更34号刑事裁定(201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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