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177-014】杨某故意杀人案——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心理救助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6/2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177-014】杨某故意杀人案——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心理救助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 心理救助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务工,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二人产  生矛盾。2017年7月25日7时许,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时发生争吵,杨某遂从路边 捡起一根三角铁用力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流血倒地昏迷。后杨某来到李  某居住的宿舍,持菜刀砍李某之子小欢、小旭(案发时8岁)。三名被害人被送 至医院后,李某、小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旭项部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曾某、被害人小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  法救助申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某赔 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周某某、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7 262.26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铁、菜刀行凶,致李某及其长子小欢死亡,致李某次子小旭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手段残忍,主 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虽系投案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给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 判。

裁判要旨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 被害人,是形成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 虑案件特殊情况,积极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 ,创新工作思路,对确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积极为其申请心理救助专 项资金,可以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 并行的工作,让未成年人被害人获得精准救助。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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