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418-001]郭某红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泄露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答案行为的定性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3/2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418-001]郭某红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泄露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答案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 泄露考试答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经北京市房山区某交通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某成人教 育中心协商,决定该成教中心即日起退出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该地  区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由某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负责组织实施  ,某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驾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理论考试资格。

被告人郭某红系驾校的实际经营人,负责驾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郭某甲  在驾校任考核员,职责包括监控考试进程,防止考试作弊等;被告人高某、崔  某系驾校的职员,主要负责理论考试的监考等工作。2016年年底,被告人许某  找到郭某红商量理论考试事宜,双方约定由许某组织考生到驾校考试,双方还  就费用收取及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驾校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月21日、3月 11日、3月29日、4月13日、4月14日组织了理论考试。为牟取私利,在2017年1月至4月间的理论考试过程中,郭某红、许某、高某、崔某(自2017年3月份开 始参与)通过在考场内念答案、将涂有答案的答题卡更换给考生等方式向考生  泄露试题答案,郭某甲违背考核员监考职责放任前述人员实施上述行为,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郭某红获利252 500元,许某获利140 000元。经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郭某红等人泄露的考试答案与考试试题具有同  一性,与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相同率为88.9%。经北京市国家保密局鉴定,道路 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属于机密级国家秘  密。

被告人郭某红、郭某甲、高某、崔某于2017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 到案,被告人许某于2018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11刑初737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红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郭  某甲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汽车驾驶员考试相关监考工作。四、被告人高  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郭某红、许某、郭某甲提  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京02刑终137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某红、许某、高某、崔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甲作为道 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考核员,违反其职责要求,为牟取私利,明 知他人在考试中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却不履行监考职责,为他人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红、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红、 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 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予以从轻 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经保密机关鉴定,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标准 答案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相关知情人员故意泄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2018年 12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37号刑事裁定(2019年 3月20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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