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2-1-185-001]林某连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猥亵事实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12/26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2-1-185-001]林某连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猥亵事实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猥亵儿童罪 “零口供” 低龄儿童陈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连系浙江省苍南县某某小学外聘书法教师。2018年1月26日下午 ,林某连利用教室讲台桌为掩护,用手挠、抠、摸女学生的胸部、阴部等私密  部位,先后猥亵学生陈某某(女,时年7岁)、林某甲(女,时年7岁)、吴某  某(女,时年8岁)、金某某(女,时年7岁)。同月的一天,林某连又在同一  班级内采取相同手段猥亵学生林某乙(女,时年7岁)。同月29日,陈某某的家 长向派出所报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 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林某连提出上诉。浙江 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 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林某连否认猥亵及其辩护律师所提被害人陈述合法性 、真实性存疑,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意见,不予采信,理由 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安排合适侦查员询问被害人,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监护人(教师)到场,询问程序合法;五名被害人均明确、稳定陈述 被林某连猥亵的事实,陈述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陈述的被告人言语、动作 等细节,非亲历不可知,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力强。各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 陈述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系受观察角度、个人记忆和表达习惯等因素影响,也属正常,不影响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

第二,无证据或线索指向有他人唆使报案或各被害人共同诬告陷害。各被 害人及其家长与林某连在案发前无利益冲突或私人仇怨,报案及时。案发后,家长组建微信群进行沟通,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能以此认定家长有串 通诬告陷害的嫌疑,且微信群聊天记录反映有家长提出为孩子声誉考虑应慎重 向公安控告,可见家长是在孩子可能承担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仍选择控告犯罪。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学校监控视频证明林某连在案发时段与被害人同处教 室内,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以及林某连虽否认猥亵,但供认案发时段摸过学 生颈部等,足以认定林某连在教室内猥亵多名儿童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依 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行为一般较为隐秘,当被告人“零口供”时,直接证据往往只有 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尤其是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系诬告陷害 的辩解时,要注意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人案 发前后反应、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被害人陈述与传来证据 是否一致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法涉及的罪名: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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