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18-1-312-001]张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出售”和“出入境证件”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1/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18-1-312-001]张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出售”和“出入境证件”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 出入境证件 商务邀请函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某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 以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邀请函。后他人持张某某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  外领馆为外籍人员安某某、某娜(中文译名)申请了商务签证,安某某、某娜持上述商务签证入境,并在他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幼儿园非法从事劳务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 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1717号刑事 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 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 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判要旨

1.关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出入境证件”的范围问题。根据出境入境管 理法及相关规定,“出入境证件”应当限于出入境时需要查验、具备出入境许可证明功能的证件和资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二条、第三条对“出入境证件”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即包括“护照或 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 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 他出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显然,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证 件,不具有出入境许可证明的功能,不应纳入“出入境证件”的范围。

2.关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出售”的认定问题。实践中,通过提供虚假 证明、邀请函件等方式骗取出入境证件的现象客观存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规定了骗取出境证件罪,对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使用的,可以该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 件等方式骗取入境证件的行为,自然无法适用骗取出境证件罪。此外,刑法第 三百二十条规定了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为“出售”。从实 践来看,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收集、购买他人出入境证件后予以 转卖,或者将自己的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卖等。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等,供 他人申领入境证件的,实际是在办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属于骗取入境证件 ,与“出售”的涵义存在明显差异,故不应适用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同理,对于向合法入境的外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等,供其办理 外籍人员居留证件的,虽然居留证件具有出入境证件的属性,但由于所涉行为 不宜认定为“出售”,亦不应适用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关于骗取入境证件行为的定性问题。考虑到骗取入境证件行为的违法性 及其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与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为 避免形成处罚漏洞,同时突出惩治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发〔2022〕18号)第七条规定:“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 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据此,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等用于骗取入境证件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2条、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 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第7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1717号刑事裁定 (2019年1月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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