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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0-18-1-252-001]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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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7/29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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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0-18-1-252-001]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刑事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采用其 他技术手段 修改增加数据 木马程序
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 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 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1款、第2款
基本案情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经事先共谋,为 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Trillion公寓B幢902室内 ,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 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 ,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 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 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止2017年9月底,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 豪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 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被告人 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 承认;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 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坏,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苏0106刑初 4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竣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彭玲珑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祝东犯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 人姜宇豪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宇豪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 人请求对被告人姜宇豪宣告缓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 作出(2019)苏01刑终76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共同违反国家 规定,对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 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实施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指控不当。经查,被告 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虽对目标服务器的数据实施了修改、增加的 侵犯行为,但未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实质性的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 该信息系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犯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 相同定性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姜宇豪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 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且与 其他被告人的刑期均衡。综合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社会 危害性,不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故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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