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222-003]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3/12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222-003]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以借为名 归还能力 诈骗数额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平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等地,以 给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为由骗得二人信  任,分别骗取谭某栋、杨某蓉人民币8.67万元、5.28万元。2018年5月10日,陈 某平被侦查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39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  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五百元,继续向陈某平追缴后发还二被害  人。宣判后,陈某平以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括其向谭某栋、杨某蓉的借款  等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京02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  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谭某栋  、杨某蓉因陈某平虚构事实、谎称能够帮助二人承揽项目而分多笔给付陈某平  共计13.95万元。关于部分钱款给付的具体名目,供证之间存在差异,但考虑到 陈某平收款前不具有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即便部分钱款采用了借款  形式给付,也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  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 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 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2019年 1月1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214号刑事裁定(2019年 3月1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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