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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196-003]冯某诉李某某侮辱案——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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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5/16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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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8-1-196-003]冯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侮辱罪 信息网络 情节严重 裸照
基本案情
自诉人冯某(系化名)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冯某 裸照。两人分手后,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 ”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 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 心理压力。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 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粤03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粤03刑 终929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自诉人冯某的微信粉丝群 发布自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 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自诉人冯某的不雅 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致使相关信息被大规模传播。李 某某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自诉人冯某,直接指向自诉人冯某的网络社交圈 ,严重损害自诉人冯某人格尊严,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应 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 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对于 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 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 、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特别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 终端的广泛普及,以及当前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实际情况,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 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入罪应当特别慎重,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第2款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 (2019年3月1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终929号刑事裁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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