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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1-1-347-003]李某、朱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对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意见的采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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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9/29 整理者:窦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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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2024-11-1-347-003]李某、朱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对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意见的采信标准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朱某安排北京某公司人员在北京市昌平区 沙河镇北六环路南侧非法倾倒开槽土及建筑垃圾,并允许其他车队非法倾倒,从中获取收益。其中,被告人訚某负责在现场收取土票,被告人靳某负责在 现场开铲车平整土地。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出具意见,涉案地块中有 林地、水浇地、沟渠等农用地面积达117.25亩,原有耕作层和表土层被压占,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难以恢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京0114刑初72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623号刑 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缓刑部分,与此次所犯非 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靳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靳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京01刑 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訚某、靳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系对国家土地资源管 理和运营的法定部门,其依法对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及土地破坏程度作出认 定,该书证合法有据,具有证明效力,李某辩护人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程 度的意见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意见,不予采纳。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 整的证明体系,证实涉案土地在李某等人倾卸渣土之前是长草的荒地,涉案土 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某等人对于该地块不具有任 何权利,在李某指使安排下,朱某负责全面管理,訚某、靳某各有分工,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允许自己车队在该处倾倒渣土的同时,为非法获利,亦 允许其它车队大规模倾卸渣土,致涉案地块状况迅速发生变化,造成100余亩农 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基本事实,故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不具有非法性和主观故意等意见;朱某辩护人关于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 轻、未认识到土地性质等意见,均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专业意见对涉案农用地的性质、 面积、破坏程度等关键事实进行认定。对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就上述事项出具 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应予采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72号刑事判决(2019年 7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2019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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