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6-1-274-001]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12/12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6-1-274-001]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构成 想象竞合犯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购买赌博作弊工具为 诈赌所需的情况下,收取定金,并于同月18日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房间,将赌博  作弊用的麻将桌边边框、骰子、骰子遥控器等物品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  给王某等人并安装,同时将作弊工具的使用方法传授给王某和陈某某(另案处  理)。后王某、陈某某将购得的上述工具用于赌博诈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4刑初2141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赌博作弊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可用于赌博诈骗,被 告人刘某为了牟利,将赌博作弊用具贩卖给王某等人,同时将作弊技术传授给 王某等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王某等人后续实行了赌博诈骗,因刘某与王某等人无诈骗的犯意联络,故不宜 认定为共同犯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后,被传授人利用该犯罪方法实施犯罪的,不能一概以想象竞合犯定罪处罚,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行为人的主 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若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人与被传授人没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 络,对该行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评价较为适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刑初2141号刑事判决 (2019年12月1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第三节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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