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11-1-349-005]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单位犯罪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12/30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11-1-349-005]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单位犯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采矿罪 单位犯罪 罚金 

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 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  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  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经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55.31万吨,价值  423679.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4刑初41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均构  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  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晋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 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 其收益。

关于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其构  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据不足,且30亿的罚金明显过高且未释明依据的上诉理由和  辩护意见,经查:(1)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年底通过召开采掘规 划大会的方式,布置安排下属煤矿下年度的开采计划、生产任务。山西某能源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采掘计划及开采图纸的设计,生产计划及生产任务  的制定均由该集团公司总工办和生技处审核与下达,并由生技处检查督促实施  ,生产出来的煤炭由集团统一调配到下属洗煤厂,统一销售,收益归集团所有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  界盗采其他单位矿区煤层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2)山西某能 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55.31万吨  ,价值423679.35万元,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 审根据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凌志集团缴纳罚  金的能力,依法对其判处30亿罚金,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要旨

集团公司每年年底通过召开采掘规划大会的方式,布置安排下属煤矿下年 度的开采计划、生产任务;集团公司下属煤矿采掘计划及开采图纸的设计,生 产计划及生产任务的制定均由该集团公司审核、下达,并由集团公司检查督促 实施;生产出来的煤炭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到下属洗煤厂,统一销售,收益归 集团所有。在上述情形之下,集团公司应当对下属企业所具体实施的非法采矿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成立单位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条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2019年11月4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刑终376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30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单位犯罪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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