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4-1-179-031]王某故意伤害案——面对围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自卫的,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9/1/29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4-1-179-031]王某故意伤害案——面对围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自卫的,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防卫性质 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数次介绍徐某甲向多家小贷公司借款  ,并从徐某甲处收取好处费。9月中旬,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乙在帮女儿偿还债务 过程中,认识了徐某甲债主之一的杨某、施某某,后通过杨某、施某某联系、协调徐某甲的其他债主“平帐”。

2017年9月18日,徐某乙因徐某甲的借款事宜欲找王某了解具体情况。徐某 乙将这一想法告诉施某某后,杨某一方即插手徐某乙和王某之间的经济纠纷。

当日上午,杨某电话联系王某约见面。王某因考虑杨某在当地的恶名声而被迫 同意面谈,但提出在星巴克咖啡馆这一公共场所见面。王某为防身携带了一把 水果刀,还以商谈事务为由让朋友董某某随行。当日13时许,施某某带领濮某 某、郭某某、张某至宜兴市某咖啡馆与王某见面,要求王某到宜兴市某大酒店 与徐某乙商谈徐某甲的借款事宜。后王某和董某某随施某某一行来到施某某等 人事先开好的宜兴市某大酒店5001房间,与徐某乙、徐某甲父女见面。在王某 和徐某乙就王某给徐某甲介绍的借款笔数、收取的好处费等事项进行核实的过 程中,旁观的施某某、濮某某、郭某某、张某介入。濮某某先动手殴打王某头 部一下。王某出言制止,但濮某某、郭某某继续打、踢王某。王某徒手反击,并让朋友董某某报警。但董某某未报警。后濮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张某 四人继续围殴王某,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在被四人持续围殴过程中,持随身 携带的尖刀朝被害人濮某某、施某某、张某、郭某某胸、腹等处捅刺,致四名 被害人均受伤。后被害人濮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至宜兴市某大酒店处警。王某主动向公 安人员投案,概要交代持刀捅人事实并交出作案尖刀。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濮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造成心脏、肺脏破裂导致大 出血而死亡;被害人施某某、张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郭某某的损 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杨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 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施 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贩卖、运输毒品 罪,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 关于2018年3月立案侦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苏02刑初39号刑 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在  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首先,杨某安 排手下施某某、濮某某等人插手徐某甲和王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王某和徐某 乙正常交流过程中,濮某某等人先动手殴打王某;在引发王某还手后,濮某某 、郭某某等四人对王某拳打脚踢进行围殴。该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王某捅刺的对象是围殴他的共同侵害者濮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张某 四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再次,王某的行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 的。濮某某等人先是打王某的头,然后打、踢,再拳打脚踢围殴,侵犯人身呈 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顾王某让人报警的警示,持续对王某群殴 ,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面对此种情形,王某先是保持克制不还手,后 被迫还手但亦是赤手空拳,及至被对方四人持续围殴一段时间才持刀反击,可 见王某的意图在于制止濮某某等人的持续侵害,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最后,王 某虽然事先准备并随身携带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 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 殴的故意。本案中,王某系因杨某插手介入而被迫同意见面,其畏惧杨某的恶名声而携带刀具防身符合情理;王某在被殴打后意图通过朋友报警求助于公安 机关,后在遭到对方持续围殴时才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反击,可见其提前准备 工具也是出于防卫目的,并未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濮某某、施某某、张某、郭某某四人,属于制 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 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 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系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 对王某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面对围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自卫,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对认定 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行为人携带并使用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行为 人是否有斗殴的故意。这种斗殴的故意需要综合行为人当时的言行、对方的举 动、现场的环境氛围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准备工具 是出于防身等自我保护目的的情况下,携带工具、使用工具和斗殴故意之间的 逻辑关联应被当然的否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67条、第234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 (2019年1月2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